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罪名範圍做了明確解釋。新司法解釋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確定為五大類犯罪案件,隱瞞境外存款、介紹賄賂等包含在其中。
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那麼,哪些罪名適用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今次兩高發佈的《規定》第一條就對《刑事訴訟法》關於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罪名範圍做了明確解釋,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
第一類以佔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具體包括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産、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
第二類賄賂類犯罪,具體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
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具體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具體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 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路詐騙案件。
另外,上述《規定》還明確了“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
一是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産生、獲得的任何財産,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二是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産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三是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收益,或者與來自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産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據了解,上述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5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