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出臺了《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對鋼鐵行業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政策和基於工序能耗的階梯電價政策。
《通知》要求,對列入《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鋼鐵行業限制類、淘汰類裝置所屬企業生産用電繼續執行差別電價,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基礎上實行加價,其中:淘汰類由每千瓦時加價0.3元提高至每千瓦時加價0.5元;限制類繼續維持每千瓦時加價0.1元;未按期完成化解過剩産能實施方案中化解任務的鋼鐵企業電價參照淘汰類每千瓦時加價0.5元執行。
《通知》規定,對執行差別電價政策以外的鋼鐵企業,以《粗鋼生産主要工序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為標準,按工序能耗推行階梯電價政策。《通知》明確,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實施力度,提高加價標準。
自2004年起,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鋼鐵等八大類高耗能行業區分允許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對促進鋼鐵行業淘汰落後産能發揮了重要作用。《通知》的出臺,是進一步利用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進一步促進鋼鐵企業實施節能降耗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後生産能力、提高鋼鐵企業的整體技術裝備水準和競爭能力、化解鋼鐵行業過剩産能將發揮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