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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正處關鍵時期 防“帶病提拔”

發佈時間: 2017-01-03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選出德才兼備的好幹部,嚴謹規範的選任規則和程式必不可少。正逢換屆,選好人用好人,更顯責任如磐。為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貫穿選人用人全過程,中組部前不久修訂印發《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守則》(以下簡稱《守則》),強化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進一步規範了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

幹部選任“凡提四必”,嚴格把好第一關口

加強對擬提拔幹部的任前“體檢”,是確保選出好幹部的第一道關口。對此,新修訂的《守則》將關口前移,明確了幹部選任“凡提四必”,即討論決定前,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的幹部檔案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必聽、線索具體的信訪舉報必查,堅決防止“帶病提拔”。

“200余名幹部因檔案審核不符合條件,被取消考察資格;經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300余名幹部被取消換屆提名人選、考察對象資格……”

2016年12月,貴州省紀委通報了嚴肅換屆紀律的監督情況,“凡提四必”成為幹部選任“體檢”的重要關口,數百人在換屆考察中被取消資格,有效防止了“帶病提拔”。

“‘凡提四必’規範了考察階段的必須程式和事項,把以往容易被忽略甚至可能是考察的死角堵住了。”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原院長吳江分析,“凡提四必”將為幹部任免討論決定和換屆提供一個良好的基礎。

近年來,針對幹部檔案中的“三齡兩歷”造假問題嚴重,幹部人事檔案審核重要性日益突出。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中組部在全國部署開展了幹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工作,中組部會同中央紀委機關等7家單位,查核了64.5萬人的資訊;針對檔案材料不齊全不完整的問題,補充完善了2549萬份材料。

目前,組織部門全面推行幹部人事檔案任前審核制度,堅持“凡提必審、凡轉必審、凡進必審”,使檔案審核深度嵌入幹部工作鏈條,切實防止幹部因檔案問題“帶病上崗”。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核制度源於2010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需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

黨的十八大以來,組織部門逐漸加大了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核實力度。2014年1月,中組部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並建立抽查核實機制;2015年,將隨機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以增強報告制度的約束性,並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

同時,在幹部選任中,紀檢監察機關的作用得到進一步凸顯。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必聽,如上海加強幹部任前廉政審核,把幹部提任前徵求紀檢機關意見作為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式;線索具體的信訪舉報必查,如南京市委2015年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從嚴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對反映的選人用人問題,凡舉必查、查實必究……

在已有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守則》將“四必”以黨內法規的方式固定下來,為幹部選任嚴把入口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個不上會”“兩個不得”,嚴肅規則嚴格程式

如果説“凡提四必”是針對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之前的環節,那麼“三個不上會”與“兩個不得”則是直接針對討論決定這一關鍵環節。

“三個不上會”主要是幹部任免討論決定的程式性規範,指討論決定時,沒有按規定進行醞釀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核實清楚有關問題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向上級報告或報告後未經批復同意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上會。

黨建專家指出,每一個“不上會”都是針對具體問題所採取的具體措施,“會前充分醞釀動議、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是推薦幹部科學性的重要環節,如果這一環節不按規定進行,很可能導致進入討論決定‘視野’的幹部缺乏群眾基礎或者能力不足。”

按規定核實清楚有關問題則是防止“帶病提拔”的必然要求,此前已有文件對此作出規定。2016年8月,中辦印發的《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要求強化任前把關,“前移審核關口,做到動議即審,該核早核……疑點沒有排除、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或任用”,《守則》對此又作了進一步強調。

實際上,對於第三個“不上會”,早在2010年中組部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就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級提拔幹部等5種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

“對這一點的強調,主要是為了確保上一級黨委在幹部選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説,另一方面,也是為防止違規操作。

實踐中,這一點已經得到印證。浙江明確,針對巡視反饋進行整改,整治執行任期制不夠嚴格和違規破格提拔問題,對任期不滿3年的市委書記、市長調整,全部按要求向中組部報批,不批准不動議。

“兩個不得”,即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不得淩駕於組織之上,反對和防止個人或者少數人專斷,主要是對領導幹部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規則進行規範,是對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

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再次強調民主集中制,“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常委會(或黨組)的領導”“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

“以往有些地方採用領導圈閱和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易因資訊的不對稱或不公開,使不同意見得不到真實反映,甚至導致一把手任意曲解的情況。”吳江説,“幹部任免屬於重要決策事項,必須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委會集體討論有利於民主決策、科學決策,聽取不同意見。”

“五個不準”劃定紅線,制約選人用人權力

2016年9月,天津市紀委通報天津津南區委原書記呂福春嚴重違紀案時提到,呂福春喜歡大規模批量提拔幹部博“口碑”,如此“任性”提拔幹部令人咋舌。現實中,類似呂福春不遵守幹部任免程式,違規提拔幹部的現象並不鮮見,中央巡視組向海關總署、保監會、民航局等被巡視單位反饋巡視情況時,突擊提拔幹部的問題均較為普遍。

對此,《守則》提出了“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五個不準”。黨建專家表示,“五個不準”實際是對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權力的有效制約。

一些地方已有相關探索。比如,青海2014年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暫行規定》,規定各層級黨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幹部人事工作,其中包括:不得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不得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除了任人唯親、超職數配備幹部等常見問題,“超機構規格提拔任用幹部”也值得注意。一段時間以來,為解決幹部待遇問題,有些地方和部門搞所謂“低崗高配”,擾亂了幹部的層級管理和許可權管理。“有的幹部有其名無其實,有待遇無責任,許多不作為現象與此有關。”吳江認為,必須做到嚴令禁止,必須零容忍。

黨建專家表示,整體而言,《守則》所強調的“凡提四必”“三個不上會”“兩個不得”“五個不準”等,有著明確的內在聯繫:“凡提四必”是針對討論決定之前的組織考察環節,“三個不上會”也是針對上會前的環節,前者是正面清單,後者則是負面清單,兩大清單協同發力,把好上會前的環節關。而“兩個不得”是針對上會討論決定這個關鍵環節而言,“五個不準”是管住會後與日常。從這四個方面對幹部選拔的各個環節實行了全覆蓋,從而把選人用人制度的籠子扎得更密。

“這樣,從會前到會後,從提名動議到討論決定,從會上討論決定到平時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制約鏈條,切實堵住制度漏洞,有效防止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劉峰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