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28日公佈施行。修改後的司法解釋主要為最高人民法院六個巡迴法庭的佈局和巡迴區提供明確的依據。
據了解,司法解釋的修改,一是明確了新增設的四個巡迴法庭地點及其巡迴區,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迴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迴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迴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迴法庭設在重慶市,巡迴區為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五省區市;第六巡迴法庭設在陜西省西安市,巡迴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二是調整了第一巡迴法庭的巡迴區,在原來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基礎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迴法庭巡迴區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保持不變。三是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省區市有關案件。
2015年1月28日、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和第二巡迴法庭分別在深圳、瀋陽正式成立。兩個巡迴法庭成立以來,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全面深化審判權力運作機制改革,依法審理跨區劃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加大巡迴審判力度,在推動審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區劃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兩個巡迴法庭運作近兩年來,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好評,被人民群眾稱為“家門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省區市地理位置、區域面積、交通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人口數量以及我國傳統地理區域劃分和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類型、數量等因素,決定在南京、鄭州、重慶、西安增設四個巡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