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國法院新收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失職刑事案件4636件。相較于過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量增長十分明顯。與此同時,近年來環境污染犯罪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如危險廢物犯罪呈現出産業化跡象,大氣污染犯罪取證困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破壞環境品質監測系統的刑事規制存在爭議,等等。為此,最高法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新的《解釋》。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
據介紹,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具體情形。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
何為“嚴重污染環境”?《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此外,《解釋》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作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司法解釋還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範圍,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解釋》還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增加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重要基礎。顏茂昆介紹,個別地方破壞環境品質監測系統,影響監測系統正常運作,欺騙公眾,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誤導環境決策,危害嚴重。鑒此,《解釋》規定,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品質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27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