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節將至,年終福利成了不少單位職工的期盼。然而,八項規定實施以來,有的單位矯枉過正,連員工的正常福利也不敢發了。這樣對嗎?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做好2017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共八條,分別為:
一、紮實做好關心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幫扶救助工作,真正做到解民憂、暖民心。
二、切實保障節日市場平穩運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三、統籌安排好春運工作,保證群眾節日安全順暢出行。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和問題,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六、堅持勤儉文明過節,倡導良好社會風尚。
七、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嚴防各類“節日腐敗”。
八、認真做好值守應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轉。
其中,《通知》第六條指出,“要組織好正常的黨、團、工會活動,充分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做好黨內關愛幫扶工作,走訪慰問生活困難黨員、老黨員、老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等,關心工作在生産一線、脫貧攻堅一線的幹部職工,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通知》第七條指出,“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各項紀律規定,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對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隱形變異“四風”問題嚴肅查處,及時通報曝光,持續形成震懾,堅決防止反彈。”
根據通知,既要堅決杜絕各類“節日腐敗”,也要充分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那麼問題來了,哪些屬於正常的福利待遇呢?
中華全國總工會于2014年7月3日下發了《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
2014年12月8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又下發《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
“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節日慰問品需為實物形式,全總在工會經費“八不準”中明確規定,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
既然標準是由省級工會確定,那各省份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一起來看:
看到這兒大家應該明白了吧,中央發話了,既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又要“充分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所以,如果再有單位領導拿落實中央規定説事兒,就把這條微信拿給他看吧!
當然,小編還要特別提醒廣大黨員幹部,雖然説正常的福利待遇可以有,但下邊這幾件事可是中央嚴令禁止的,你可千萬別做:
違規用公款吃喝、旅遊和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用公款購買贈送賀年卡及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
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消費卡等;
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
公車私用或“私車公養”;
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