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2日對外發佈《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明確突出公眾獲得感,對各省區市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機制,以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考核辦法指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採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並於9月底前完成。
考核辦法明確,年度評價以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為參照,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品質、生態保護、增長品質、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年度評價結果納入目標考核。
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考核辦法指出,考核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目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考核優秀地區將受到通報表揚,考核不合格地區將被通報批評。對於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的地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將被追究責任。
考核辦法還指出,各省區市不得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於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地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