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武漢12月18日電 (記者付文)近日,湖北武漢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聯合出臺《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幹部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領導幹部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提拔任職。
《辦法》規定,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後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任職。重新任職時,需重點了解幹部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並聽取幹部群眾意見。對於幹部群眾意見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暫緩任職。重新任職決定做出後,組織人事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重新任職的情況。
同時,《辦法》也明確了受處分後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人員的處理辦法:對受處分後不認真對待,仍有不良表現的,嚴肅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認識錯誤、拒不改正錯誤,且在影響期或處分期內又違紀的,從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19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