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安排,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産徵收徵用法律制度,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日前發佈的《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多處提及房屋、土地等事關千家萬戶利益的內容,引起廣泛關注。
穩定公民財産長久受保護的預期,緩解財富安全焦慮
今年30歲的張華,在北京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年初在雙方父母的支援下,和妻子購置了一套小戶型的二手房。終於當上業主的高興勁兒還沒過,看到溫州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新聞,想想自己若干年後也會面對同樣的問題,張華又焦慮起來。
和張華有同樣焦慮的人不在少數。
雖然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由於缺少全國統一的權威解釋,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如何續期,一直是法律上的一個“模糊點”,也是眾多房産持有者關注的焦點。
時下,房産已經成為大多數家庭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成為家庭財富增值的重要來源,對於中等收入群體而言更是如此。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擴大,是釋放消費潛力、擴大內需、建設“橄欖型”社會的重要基礎。
但我國的現實情況是,由於産權制度安排不盡合理,城鄉居民獲得財産性收入的渠道並不十分暢通,財産性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偏低。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臨界點,人民群眾對産權安全性的要求越來越迫切,亟須對産權保護做出法治化安排。
此次《意見》明確提出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産性收入的各項制度,這不僅對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將産生積極影響,也將緩解人們對於財産安全的焦慮,增強財富安全感。
就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期問題而言,《意見》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
遲福林認為,“這實質是承認並尊重房産已經成為城鎮居民重要財産權的現實,也就意味著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要拿出妥善的辦法。”
多位法學專家也表示,儘管《意見》沒有就續期問題出臺具體的內容,但指明瞭要向有利於財産保護的方向進行法律制度設計,有助於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産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專家認為,如果有償續期,也不應給公眾增加較大負擔
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期限的劃定,其根據是國務院1990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其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因此,從全國範圍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但也有低於這一期限的,甚至有的只有20年或30年。
其中的原因,在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登記中心法律處處長蔡衛華看來,“70年是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並非必須70年。具體使用年限多長,是在土地出讓時簽訂的出讓合同中約定的。”
但無論土地使用權期限具體是多少年,都不會影響房屋的居住。蔡衛華説,“人們在購買房屋時取得的是房屋的所有權。所有權是永久的,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即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未續期,房屋所有權人也是可以繼續居住的。”
那麼,在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時應遵守怎樣的原則?專家認為,如何續期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這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決定。如果決定實行有償續期,應當儘快完成續期的有關法律安排。應當在依法的前提下,堅持讓公眾能夠接受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則,制訂續期的具體辦法。
專家也強調,如果有償續期的話,必須制定合理的、能夠為公眾接受的繳費標準,不給公眾增加較大負擔。而且,政策要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房主在自住時不須補繳土地出讓金,但是在房屋轉讓時,補繳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能辦理相應的過戶登記手續。不一定強制自住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必須主動申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