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部署要求,推動黨政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堅持統籌協調,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權責一致,確保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四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治國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對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把本地區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第五條 黨委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
(三)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落實黨委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對黨委文件、重大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查;
(四)支援本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辦事,不得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五)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濃厚法治氛圍。
第六條 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有關重大問題,為推進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二)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依法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五)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組織實施普法規劃,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
第七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上級黨委應當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督查。
第八條 上級黨委應當將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考察使用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予以問責。
第十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