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組織實施
(一)創建條件。
擬申請建設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的地區(以下稱創建主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良好工作基礎。申報地區應具有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工作基礎並取得顯著成效,可持續發展意識較強。
2.瓶頸問題具有典型性。制約當地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清晰,在全國具有普遍性,形成的解決方案具有推廣價值。
3.地方高度重視。所在省(區、市)黨委、政府堅持以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經濟社會發展,將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創建工作擺在重要工作議程。
(二)創建程式。
1.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的備選建議。
2.創建主體在省(區、市)政府的指導下,制定推進可持續發展專門規劃和示範區建設方案。
3.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部際聯席會議對創建主體編寫的規劃和方案進行評審。
4.通過評審的創建主體所在省(區、市)政府會同科技部向國務院提出創建申請。
5.國務院批准開展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建設。
6.由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部際聯席會議對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部際聯席會議與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部際協調機制的溝通和協調,推動各項任務完成和政策落實。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所在省(區、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協調機制,形成推進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援。
1.統籌利用企業投入、社會資本、財政資金等,支援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的科研基礎條件、技術創新平臺和創新創業服務機構等建設。
2.支援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圍繞制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按照“全鏈條設計、一體化實施”的原則,參與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通過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支援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開展先進適用技術轉移轉化。
3.研究制定促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建設提供支援的政策措施,鼓勵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所在地政府建立共同發展基金。
4.支援科研人員和團隊深入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開展技術指導,加強基層科技隊伍建設,形成科技支撐社會發展的新型科技特派員制度和機制。
5.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所在省(區、市)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專門的支援政策。
(三)組織宣傳推廣。及時總結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建設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模式,通過各類媒體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渠道,廣泛宣傳,擴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