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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報告制度落實堪憂 十多個省政府未履行職責

發佈時間: 2016-12-08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陳菲、羅爭光 | 責任編輯: 孟超

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陳菲、羅爭光)向權力機關報告環境狀況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提出的要求。然而記者從全國人大環資委關於依法落實環境報告制度有關情況的報告中獲悉,截至目前,已有河北等多數省區市的省級政府依法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了環境狀況,尚有北京等11個省份的省級政府未計劃在本年度內按照環保法要求報告。

為強化各級政府的行政職責以及人大對政府落實環境保護的監督作用,2014年4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新環保法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環保法的這一規定,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環境品質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並在今年開展的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中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其中,這項制度落實也成為此次執法檢查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執法檢查及此後的相關調研發現,截至目前,已有河北、山西、遼寧、吉林、江蘇、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雲南、甘肅、寧夏、山東、海南、貴州、西藏等省區市的省級政府向同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了2015年度環境品質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黑龍江、上海擬在今年12月份的省市人大常委會上聽取和審議該報告,而北京、天津、內蒙古、浙江、安徽、福建、廣東、四川、陜西、青海、新疆等11個省份的省級政府目前仍未有計劃在本年度內向本級權力機關報告2015年度環境品質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新法實施過程中這項制度能夠得到逐步落實是值得肯定的,但從人民群眾的關切以及嚴格執法來看,情況不容樂觀。”全國人大環資委工作機構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環保法對該項制度報告的主體、報告的對象、報告的內容是有規定的,各地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報告,人大應依法強化監督。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後提出,今後要形成制度化安排。今年11月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保法執法檢查報告也提出,要依法落實環境保護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依法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車光鐵表示,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有需要進一步加強的方面。建議應進一步統籌抓好人大監督常態化機制建設,不斷強化人大監督責任落實和政府主動接受監督意識,綜合採取定期報告、專題詢問、執法檢查、專項調研、代表視察、重大事項決定等多種形式,及時發現基層環保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深入推進各項工作紮實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