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産權益的通知》,其中要求,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産。
這份通知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讓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益,又不能隨意擴大執行範圍,侵犯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相關方的合法産權。
通知要求,要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産,避免對案外人等非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産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對確定屬於執行人的財産,要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執行到位。要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産,對於經過審理不能確認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在財産刑案件執行中,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産和企業法人財産,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産,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産。
通知提出,查封、扣押、凍結財産時,要嚴格遵守相應的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式,堅決杜絕超範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産。對銀行賬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産保全查封時,如果登記在一個權利證書下的不動産價值超過應保全的數額,應儘量僅對該不動産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保全措施。對能採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儘量不“死封”“死扣”,對有多種財産並存的,儘量優先採取方便執行且對當事人生産經營影響較小的執行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前提下,允許被執行人在法院監督下處置財産,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通知同時要求,要提高財産處置變現效率,優先用網路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産。要嚴格規範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堅決避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式,對於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要及時恢復執行。要嚴格落實執行異議制度,對於執行領域中已經發現的社會反映強烈的産權申訴案件,應及時依法審查,及時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