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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聶案再審判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

發佈時間: 2016-12-05 | 來源: 京華時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2日,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在遼寧瀋陽對聶樹斌案再審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從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東高院復查聶樹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決定提審,再到最終聶樹斌被改判無罪,在被執行死刑21年之後,聶樹斌終於沉冤得雪。昨天,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公開表態,要對聶樹斌案深刻反思,從五個方面認真吸取教訓。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首先,是要強化人權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從源頭上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其次要強化程式公正的理念,必須堅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式,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等做法,堅決杜絕指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嚴把程式關,嚴格依法規範辦案。

再次,要強化證據裁判理念,在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既要審查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審查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此外,還要強化相互制約的理念,在偵查、起訴、審判環節,各職能部門都要嚴格依法,認真履職,把好關口,不能重配合、輕制約,甚至不制約。

最後還要強化有錯必糾的理念,勇於糾正已經發現的冤假錯案,對當事人的申訴,盡職盡責審查,對確有錯誤的裁判,及時依法啟動再審。

>>分析

堅持疑罪從無有審判指導意義

聶樹斌再審一案法官夏道虎稱,“在聶樹斌這個案子中,感覺這些方面它是有欠缺的,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既要重視有罪供述,也要重視無罪的辯解。”夏道虎表示,在收集基本的證據時,既要收集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注重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最高法表示,聶樹斌再審案不僅社會影響重大,在司法理念、裁判規則等方面將對今後案件的審判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聶樹斌案再審判決,很好地貫徹了疑罪從無原則。聶樹斌案是典型的疑案。從在卷證據看,雖然聶樹斌本人一直認罪,但其供述有諸多疑點,比如在作案時間上被其車間主任批評的當天還是次日作案;被害人的自行車是二六型還是二四型,勒死被害人的作案工具花襯衣,究竟是從三輪車把上偷的,還是路邊破爛堆上撿的,供述前後反覆,不能確定,雖然也有客觀證據在卷,但重要物證的來源不清、證據力明顯不足。

夏道虎表示,作案工具來源沒有查清,考勤表缺失等這個案件的疑點很多。按照疑罪從無的理念,最高法再審宣告聶樹斌無罪。“應該説他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充分的肯定,這一點對今後的辦案是具有指導意義的。”

明確了對證據缺失的裁判規則

最高法表示,聶樹斌原審卷宗中,聶樹斌被抓之後前5天的詢問筆錄缺失,多名證人案發之後前50天內證言缺失。對此,合議庭通過分析在卷材料,全面調查研究,確認這些證據曾經收集在案,同時認為原辦案人員對有關證據缺失沒有做出合理解釋,最後做出了缺失證據對聶樹斌可能有利的裁判意見。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弘表示,訊問筆錄和證人的詢問筆錄都是在公安機關控制之下丟失的。“當然這麼多年過去了,究竟是怎麼丟失的,我們無法查知。但是應該可以推斷,這些證據的內容大概是對原來辦案機關主張的事實是不利的,換句話説,應該説是對聶樹斌有利的。”何家弘表示。

證據缺失現象至今在個別案件中仍然存在,遇此情形如何採信證據、認定事實,聶樹斌再審案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為貫徹證據裁判規則、促進辦案機關規範辦案提供了參考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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