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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文明確醫療糾紛案件各方舉證責任

發佈時間: 2016-12-01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羅沙 | 責任編輯: 孟超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其中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患者和醫療機構的舉證範圍和舉證責任進行了明確。

紀要提出,要總結和運用以往審理侵權案件所積累下來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侵權案件的審理規律,更加強調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的統一。

“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審理該類案件的總體思路和理念是:通過司法審判引導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維護社會穩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需要解決的主要是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説。

這份紀要規定,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及受損害的事實。對於是否存在醫療關係,應綜合掛號單、交費單、病歷、出院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證據加以認定。

紀要同時規定,對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審查。因當事人採取偽造、篡改、塗改等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致使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製作方對病歷資料內容存在的明顯矛盾或錯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病歷規範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

這份紀要同時對侵權責任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以及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係問題等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