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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處置涉案財産一定要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發佈時間: 2016-11-30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日前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2份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在發佈會上表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對防止民營企業家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是堅持依法慎重、成本和效益、責任自負不牽連等三個原則,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的財産,處置涉案財産,處置機關一定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講求司法效益,不能株連無辜者。

顏茂昆介紹,對於民營企業家被採取強制措施,財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意見提出堅持三個原則:一是要堅持依法慎重的原則。要求查封、扣押、凍結一定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超越法定的範圍、法定的對象、法定的程式去查封、扣押、凍結。

二是要堅持成本和效益原則,要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一定要講求司法效益,要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三是責任自負不牽連原則。民營企業家個人違法的,不能牽連企業,個人違法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其個人財産,但是不能查封企業的財産。總之,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置財産不能牽連無關者,不能株連無辜者。

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滕偉介紹,在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産權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工作小組,工作辦公室設在審判監督部門,有審判、執行、協調管理、司法改革、綜合調研等多部門參加。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抓緊審查有關申訴案件,同時做好地方各級法院甄別和糾正申訴案件的指導工作。有關案件辦理情況,將依法適時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