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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旅館客房、集體宿舍等場所禁裝攝像頭

發佈時間: 2016-11-29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原標題:旅館客房 禁裝攝像頭 ■視頻圖像採集設備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破壞、擅自刪改運作記錄

公安部網站28日公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的該徵求意見稿規定,社會公共區域的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安裝位置應當與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離。旅館客房、集體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可能洩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禁止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設備。

按照徵求意見稿,條例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是指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利用視頻圖像採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或者場所進行視頻圖像資訊採集、傳輸、顯示、存儲和處理的系統。社會公共區域的視頻圖像採集設備,應當設置提示標識,標識應當醒目。

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建設、使用等單位,對於系統設計方案、設備類型、安裝位置、地址碼等基礎資訊,以及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的視頻圖像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對於獲取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視頻圖像資訊不得非法洩露。

徵求意見稿對資訊保護措施、使用限製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控制對視頻圖像資訊的查閱、複製和傳輸,保障資訊不被刪除、修改和非法複製、傳輸。視頻圖像資訊用於公共傳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對涉及當事人的個體特徵、機動車號牌等隱私資訊採取保護性措施。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行政執法工作需要,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因調查、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可以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基礎資訊或者採集的視頻圖像資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徵求意見稿還作出了其他有關禁止性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盜竊、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設施、設備;(二)破壞、擅自刪改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運作程式和運作記錄;(三)刪改、隱匿、毀棄留存期內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採集的原始視頻圖像資訊;(四)買賣和非法使用、複製、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的基礎資訊或者採集的視頻圖像資訊;(五)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正常使用的情形。(記者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