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羅沙)記者2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關於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進一步規範司法鑒定工作。意見提出,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鑒定委託,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提交而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鑒定材料。
這份意見提出,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嚴格把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標準,加強對鑒定能力和品質的管理,規範鑒定行為,強化執業監管。人民法院要規範鑒定委託,完善鑒定材料的移交程式,規範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範庭審質證程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和資訊交流機制,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委託與受理是司法鑒定的關鍵環節,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規範鑒定受理程式和條件,依法科學、合理編制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為人民法院提供多種獲取途徑和檢索服務。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鑒定委託,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提交而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鑒定材料,要規範鑒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調取或者補充鑒定材料的,由鑒定機構或者當事人向委託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委託鑒定事項特別是重新鑒定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審查,擇優選擇與案件審理要求相適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意見提出,人民法院要完善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審查、啟動和告知程式,通過強化法庭質證解決鑒定意見爭議。要為鑒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鑒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並採取不暴露鑒定人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鑒定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由人民法院代為收取。司法行政機關要監督、指導鑒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要依法嚴格查處。
意見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司法鑒定監督,完善處罰規則,促進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規範執業。監督資訊應當向社會公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發現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存在違規受理、拒不出庭作證等違法違規情形的,可暫停委託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業務,並告知司法行政機關或發司法建議書。司法行政機關要按規定及時查處,並向人民法院反饋處理結果。
意見同時明確,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經依法認定有故意作虛假鑒定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至一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視情節不再委託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業務。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