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廈門11月22日電 題:公佈官員手機號,熱線為何成“冷線”?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 顏之宏 熊琦 薛晨
近日,四川眉山市《眉山日報》用大篇幅公佈了該市兩區四縣的四套領導班子共152名官員的姓名、職務和手機號碼。
對於“公佈官員手機號”,網友的評價褒貶不一:“此舉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一大進步”“不像以前對領導幹部有種觸不可及的陌生感”“這樣公佈個人號碼是不是作秀?”“領導那麼忙會認真接聽老百姓的求助電話嗎?”……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
公佈手機號:各地早有先例
事實上,公佈官員手機號在四川眉山早已不新鮮。記者調查了解後發現,這已是眉山市近十年來第四次在媒體上公佈官員手機號。其目的是為了讓領導幹部與群眾“交心”,拉近距離。
自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正式實施後,眉山市更是將包括市委書記、市長在內的91名官員手機號碼公開發佈,並明確要求市公安局長等6名官員必須保持手機24小時暢通,其他領導幹部在晚上23點前不得關機。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利用媒體平臺公佈官員手機號碼的不止四川眉山,長沙、承德、南京、昆明、西安等地,都先後公佈過各級官員的相關資訊。這一舉措在各地落實過程中都曾引發過熱議,甚至還帶來了不小的爭議。
2008年,《昆明日報》用4個版面公佈了從市委書記、市長市直各部門黨政官員的電話,並且在2009年和2011年,因領導班子換屆、調任等原因兩次更新官員電話號碼。每次報紙刊登官員電話,都會無一例外地被市民搶購一空。
河北承德市在2009年公佈過14組官員電話號碼,包括市委常委、副市長等領導幹部。多數領導親自接聽市民打去的電話,遇到反映問題的市民,也會讓工作人員及時記錄並研究處理。獲得了不少市民的好評。
湖南長沙市曾用7個整版公佈了全市100多個單位1108名領導幹部的姓名、職務、辦公地點、辦公電話和手機號碼等。此舉本意是希望能減少溝通成本,拓寬群眾表達意見、提出問題的渠道。但不少公佈的電話常無人接聽或無法撥叫。這讓“公佈官員手機號碼”的效果適得其反。
記者追訪:熱線“降溫”成“冷線”
2013年,西安市臨潼區公佈了包括區政府“一把手”在內的全區89名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姓名、職務和手機號碼,2014年,南京市鼓樓區公佈了四百多名機關和街道負責人的電話。記者選擇一些主要領導,及與民生關係密切的部門負責人的號碼,進行了電話追訪。
21日下午至22日上午,記者撥打了西安市臨潼區共十一名官員的手機,包括部分區主要領導和信訪、教育、民政等部門負責人。十一名官員中,三人手機始終無人接聽,兩人直接挂斷電話,兩人轉入來電提醒,民政局和監察局負責人的電話則分別是“已暫停服務”和“不在服務區”,一位區主要領導的手機始終無人接聽,一個小時候後回復短信“請發資訊”,記者表明身份後再無回應。
臨潼區副區長鄒林在接到記者電話後,先是表示“我在開車,這時候有點忙。”一個小時後給記者回了電話。鄒林認為,公佈手機號碼後效果還不錯,“今早西安大雪,道路滑得不行,開車不方便接電話,停車了就趕快回過來了。”
鄒林説:“老百姓反映問題很多,基本都是個人訴求;有些是業務部門負責,我們會將情況發給相關部門,由他們跟進解決,我們也會督辦,總之會給老百姓一個交代。”
記者也撥打了南京市鼓樓區十名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手機,結果除兩人的手機一撥就通外,信訪、教育、民政、市場監察等六個部門負責人的手機始終無人接聽,其餘一位在接通兩聲後顯示“正在通話”的提示音,有一位則直接啟用了“通訊助理”服務。
“昨天還接了兩個電話,我這邊主要是舉報電話,這三年裏不算太多,民生部門可能接到的電話多一些”,接通電話的鼓樓區紀委副書記邵偉向記者表示,前段時間經過人事調整後,11月20日鼓樓區還專門將領導名單重新公佈在其官方網站上。
鼓樓區衛計局局長王宗源則告訴記者:“剛剛公佈的時候老百姓打的多,現在相對少了。”他認為,老百姓反映訴求有各種各樣的渠道,也有別的法定渠道,官員電話號碼更多的是對正常渠道的一種補充。
專家:聯繫群眾需主動
“公佈官員的手機號應該視作公務員工作流程的一部分。”在福州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甘滿堂表示,官員的手機號也是一種辦公電話,而辦公號碼就不應該作為個人隱私保護起來。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門專門為公務人員配備了公務手機,就更應該將這些國家資源用在緊密聯繫群眾的工作上。
“公不公佈官員的手機號和能不能辦好事情沒有關係。”浙江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馮鋼這樣告訴記者,“如果能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實實在在解決好,不公佈手機號也沒關係。”馮鋼認為,真正的人民公僕不需要老百姓追著來反映問題,而是能夠主動聯繫群眾,去發現一些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討論“公佈官員手機號”時,專家學者提到了“立法規範”。著名社會學專家周孝正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是否公佈官員手機號,需要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哪些人應該公佈,應該公佈到什麼程度,都應該有相應的文件進行明確,各級人大應該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訂適合自身的政務公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