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該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介紹,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重要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些“有權人”“有錢人”實際服刑時間偏短
夏道虎介紹,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損害巨大,造成惡劣影響。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式,強化監督制度”,“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的明確要求。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發佈《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從“從嚴把握實體條件”“完善程式規定”“強化環節責任”“嚴懲腐敗行為”4個方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提出新要求、新標準。這次新出臺《規定》,就是要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進一步落實中央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工作的部署。
《規定》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
夏道虎介紹,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於因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同時還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這些規定都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規定》明確,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死緩減刑後,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才可假釋
夏道虎介紹,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減刑、假釋的規定過於原則,實際操作問題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釋細化和明確。近年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在60萬件左右。減刑、假釋的司法實踐中,遇到不少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亟待研究解決。例如,如何界定減刑、假釋性質問題,如何科學設置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以保障刑罰最佳執行效果問題,如何均衡適用減刑、假釋以更好發揮假釋功能問題,如何完善財産性判項的執行與減刑、假釋的關連線制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統一明確的規範是各地的強烈呼聲,也是進一步統一減刑、假釋工作的辦案理念和標準,確保案件辦理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
《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釋,該實際執行時間應當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