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李禹潼)記者昨日從北京市二中院獲悉,環保部原副部長張力軍涉嫌受賄案于昨日宣判,二中院經審理,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力軍有期徒刑4年,罰金50萬元。
退休兩年後被調查
1952年出生的張力軍是吉林人,研究生文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以下稱環保部)原副部長。
2015年7月30日,已退休兩年的張力軍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據悉,張力軍被查係因他人舉報。
同年12月31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依據相關規定,決定給予張力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張力軍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受賄罪,張力軍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
據檢方指控,1998年至2013年,張力軍利用擔任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污染控制司司長、副局長,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華龍環境工程公司、江蘇省環保廳原副廳長姚某等9個單位和個人在産品經銷、項目審批、職務升遷、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2萬餘元。
案發後,張力軍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其受賄181萬餘元的事實。
法院認定坦白情節
今年10月27日,張力軍涉嫌受賄一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在持續了兩個多小時的庭審中,面對公訴機關提出的9起共計受賄人民幣242萬餘元的指控,張力軍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做最後陳述時,張力軍表達了對黨和家人的歉意。兩名律師為其做了罪輕辯護。
辯護人認為,部分指控中,張力軍屬正常履行職權或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辯護人同時認為,涉案的部分錢款係張力軍退休後收受,且收受的部分財物係人情往來。
二中院審理認為,張力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張力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
綜上,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力軍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萬。扣押在案的242.9萬餘元及孳息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