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題:修法對民辦教育影響幾何?
新華社記者胡浩、王思北、劉奕湛
關於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7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改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在義務教育階段禁止“營利民辦”。此外,法律還對教職工補充養老保險等作了規定。這些新規將給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帶來哪些影響?記者採訪了部分民辦教育從業者和專家。
民辦學校能營利嗎?可自主選擇營利性和非營利性
【法律】修改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背景】按照2003年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能以營利為目的。雖然可以獲得“合理回報”,但這一所得仍屬獎勵性質,而非資本利潤。
【點評】“我們投入資金和精力,自然希望獲得相應回報。但以前非營利的限制使我們不得不想辦法打‘擦邊球’。現在賦予民辦學校合法的“經營性”地位,不僅有助於消除監管真空,也讓我們不用費勁遮掩,可以盡心盡力地為學員提供服務。”一位少兒英語培訓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
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介紹,對民辦學校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從法律上破解了困擾民辦教育發展的學校法人屬性不清、財産歸屬不明、支援措施難以落實等等這些瓶頸問題。這就擴展了民辦教育發展的空間,明確了民辦教育的發展形式,也有利於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來落實差別化的扶持政策,促進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這兩類民辦學校各安其位、健康發展。
營利性民辦校有什麼限制?禁入義務教育
【法律】修改後的法律明確: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背景】目前我國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營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較高學費的民辦中小學也不是營利性的。
【點評】朱之文認為,義務教育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須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也是國家強制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義務教育的屬性決定了其不適合由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來實施,否則就有可能影響義務教育政府責任的落實,影響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甚至會加重人民群眾的負擔。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不是限制義務教育階段由民辦學校提供有特色、多樣化的教育服務。現有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根據各地的具體辦法來確定收費標準,保持自己的辦學特色,只要符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繼續舉辦。
已經開辦的民辦校何去何從?有過渡期
【法律】對於已經開辦的民辦學校,修改後的法律規定了過渡期:本決定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産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背景】根據教育部公佈的2015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6.27萬所;招生1636.68萬人,比上年增加72.83萬人;各類教育在校生達4570.42萬人,比上年增加268.52萬人。
【點評】江蘇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長封留才認為,這一規定是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框架下的具體的制度設計,讓舉辦者根據辦學初衷和辦學實力進行發展性、退出性選擇,不僅符合“市場規律”,而且嚴格遵循了教育規律,有利於我國民辦教育早日步入健康發展的快車道。
“修改後的法律將過渡期的結算方式、財産清理方式説得很清楚,這樣使民辦學校心裏有底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政策實施以後,實際操作中要注意好過渡政策的把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剛説。
民辦學校教職工待遇能提升嗎?為教職工補充養老保險
【法律】修改後的法律明確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併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還增添一條: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背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介紹,有調查表明,民辦學校的教師流動性高,普遍在10%以上,優秀教師流動性達40%以上,問題之一就是養老保險。
【點評】朱之文認為,修改後的法律進一步完善了對民辦學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辦學校學生的資助制度,規定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土地、收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規定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稅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確了鼓勵的方向。此外,法律進一步強調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權益,為民辦學校教師發展和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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