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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適度兼職兼薪

發佈時間: 2016-11-0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氛圍,現就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充分發揮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統籌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等不同科學門類,統籌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全創新鏈條,加強系統設計、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在全社會形成知識創造價值、價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迴圈,構建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二)主要原則

——堅持價值導向。針對我國科研人員實際貢獻與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權激勵等對創新具有長期激勵作用的政策缺位、內部分配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明確分配導向,完善分配機制,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其創造的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緊密聯繫。

——實行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創新主體、不同創新領域和不同創新環節的智力勞動特點,實行有針對性的分配政策,統籌宏觀調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識價值實現的有效方式。

——激勵約束並重。把人作為政策激勵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産權等長期激勵,健全中長期考核評價機制,突出業績貢獻。合理調控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類型單位收入水準差距。

——精神物質激勵結合。採用多種激勵方式,在加大物質收入激勵的同時,注重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大力表彰創新業績突出的科研人員,營造鼓勵探索、激勵創新的社會氛圍。

二、推動形成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員收入水準。在保障基本工資水準正常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體現科研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承擔政府和社會委託任務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水準,並建立績效工資穩定增長機制。加大對作出突出貢獻科研人員和創新團隊的獎勵力度,提高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強化績效評價與考核,使收入分配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

(二)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對不同功能和資金來源的科研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在績效評價基礎上,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力度。完善科研項目資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對目標明確的應用型科研項目逐步實行合同制管理。對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智庫,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

(三)鼓勵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合理收入。積極探索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價值的有效方式。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所産生的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時,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完成人之間的收益分配比例。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的橫向委託項目,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通過合同約定智慧財産權使用權和轉化收益,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逐步提高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準,增加科研人員的成果性收入。

三、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

(一)引導科研機構、高校實行體現自身特點的分配辦法。賦予科研機構、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權,科研機構、高校要履行法人責任,按照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制定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勵辦法,突出業績導向,建立與崗位職責目標相統一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合理調節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實驗設計與開發人員、輔助人員和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等的收入分配關係。對從事基礎性研究、農業和社會公益研究等研發週期較長的人員,收入分配實行分類調節,通過優化工資結構,穩步提高基本工資收入,加大對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的績效獎勵力度,建立健全後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反饋機制,使科研人員能夠潛心研究。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和科技成果轉化業績實現激勵和獎勵。對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以理論創新、決策諮詢支撐和社會影響作為評價基本依據,形成合理的智力勞動補償激勵機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大對科研輔助人員的激勵力度。科學設置考核週期,合理確定評價時限,避免短期頻繁考核,形成長期激勵導向。

(二)完善適應高校教學崗位特點的內部激勵機制。把教學業績和成果作為教師職稱晉陞、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專職從事教學的人員,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的比重,加大對教學型名師的崗位激勵力度。對高校教師開展的教學理論研究、教學方法探索、優質教學資源開發、教學手段創新等,在績效工資分配中給予傾斜。

(三)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對科研人員實行崗位管理,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崗位等級的結構比例,建立各級專業技術崗位動態調整機制。健全績效工資管理,科研機構、高校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賦予財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間接經費的統籌使用權。合理調節單位內部各類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外,單位內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範圍。積極解決部分崗位青年科研人員和教師收入待遇低等問題,加強學術梯隊建設。

(四)重視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結合科研機構、高校分類改革和職責定位,加強對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建立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的經費撥款制度和員工收入調整機制,對評價優秀的加大績效激勵力度。對有條件的科研機構,探索實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約定的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撥款、績效工資水準和分配辦法。完善科研機構、高校財政撥款支出、科研項目收入與支出、科研成果轉化及收入情況等內部公開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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