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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民法總則二審稿:涉監護內容做出大幅修改

發佈時間: 2016-11-01 | 來源: 人民網 | 作者: 劉茸 | 責任編輯: 孟超

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開始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二審稿。從法律委員會關於修改情況的彙報來看,二審稿對一審稿中涉及監護制度的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

遺囑監護:由完全父母指定改為“有利被監護人”原則

草案一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以後死亡一方的指定為準。

二審稿則將其改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

草案説明中提出,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以後死亡一方的指定為準不一定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也涵蓋不了父母同時死亡的情況。

記者了解到,在對此條的討論中,曾有代表提出,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可能不大符合我國國情和群眾習慣, 容易在父母指定的監護人與祖父母、 外祖父母等親屬之間産生監護糾紛。

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範圍擴大

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子女;(四)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據悉,有些地方針對此條指出,現實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特別是精神障礙患者, 一般終生未娶、未嫁、未生育子女, 其父母死亡後, 通常都由兄弟姐妹照顧, 兄弟姐妹作為監護人應當不需要有關部門同意。目前國家已實行全面 “二孩” 政策, 將成年兄弟姐妹列入成年人的監護人範圍, 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家庭倫理美德。

因此,二審稿對應條款將“其他近親屬”納入上述範圍,位列“父母、子女”之後。

針對撤銷監護資格加設臨時監護措施

草案一審稿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的相關情形。據悉,在一審稿出爐前的徵求意見稿中,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在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期間,可以先行中止監護和設置臨時監護人,但在正式稿中這條規定並未出現。

在對一審稿的後續審議中,有代表提出應當恢復這項規定。法律委員會也認為,在新監護人確定之前,為避免原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特別是未成年人造成進一步傷害,應當指定臨時監護人,或作出其他臨時監護安排。為此,該條在二審稿中增加了“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被撤銷的監護資格的恢復:限定為未成年人

草案一審稿第三十五條規定: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針對這一條的審議意見指出,草案規定的幾種撤銷監護權的情形都是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輕易恢復。同時,監護人資格撤銷後再恢復,還有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二次傷害,有必要對這一制度作出明確限制。

二審稿中,該條被改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