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眾號
 
 
 
 
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中國政務 > 政務資訊 > 政務紅黑榜

紅會"收支"擬納入審計範圍 將公開捐贈款物去向

發佈時間: 2016-11-01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王姝 | 責任編輯: 孟超

  

紅十字會法

昨日(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明確提出,紅十字會財産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不僅要接受政府民政等部門的監督,也要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這相當於,紅會收支擬納入審計監督範圍。

施行23年後,《紅十字會法》首次修改。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增設了法律責任專章,明確提出製造虛假資訊損害紅十字會名譽可追刑責,並提出由獨立第三方審計捐贈款物去向等。在此基礎上,二審稿對於紅會的資訊公開、監督機制等,作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

【監督機制】

收支審計結果向紅會理事會報告

郭美美事件後,業內人士紛紛提出,紅會擺脫“信任危機”的最佳途徑之一,就是完善監督機制。本次修法過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曾赴廣西、上海、湖北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調研報告也提出,紅十字會的監督制度多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監督手段,且監督範圍較窄,沒有形成完善的監督體系。

為此,一審稿規定,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政府的檢查監督。同時要求,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對於一審稿的上述監督機制條款,昨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銘起作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表示,有的部門建議,應當明確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職責。二審稿吸納了這一觀點,將監督機制條款修改為,紅十字會財産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這相當於,紅十字會財産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不僅要接受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也要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資訊公開】

統一平臺公開捐贈款物去向

紅會的資訊公開一直是關注焦點。一審稿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制度,規範資訊發佈,定期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關於資訊公開的規定火候不夠,缺乏可操作性。

對經費的來源、使用和管理要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建立公共資訊平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寶文在分組審議中提出,定期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這裡面就有一個問題,定期應該明確一下到底多長時間,我認為應該每年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也認為,“應該明確定期是多長時間。到底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還是一年一次?我認為至少一年一次,最好是半年一次。因為這是影響公眾對於紅會財務管理的印象。”

委員車光鐵也表示,目前,各地紅十字會組織普遍採取捐贈款留成方式補貼辦公經費支出。應該説,法律上對這種以善養善的做法雖然未作任何規定,但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國之所以屢受公眾質疑,主要在於公開、透明不夠到位。因此,有必要對紅十字會辦公經費來源、管理、支出等內容公開,進一步作出細化,切實保證紅十字工作正常運轉。

對於上述建議,二審稿將資訊公開條款修改為: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制度,規範資訊發佈,在統一的資訊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也就是説,對比一審稿,二審稿限定了紅會的資訊公開渠道,必須是統一的資訊平臺;調整了資訊公開時限,由原來的定期公開,修改為及時公開。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