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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到底幾歲?

發佈時間: 2016-11-01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羅沙、楊維漢、白陽 | 責任編輯: 孟超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到底幾歲?讓討論“再飛一會兒”

新華社記者羅沙、楊維漢、白陽

民法總則草案于3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今年6月,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草案一審稿規定,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為6周歲,引發社會各界熱議。雖然各方觀點看法不一,但目前草案二審稿中,此條款並未作修改。

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為6周歲,用通俗的説法就是“孩子6歲去打醬油,才有法律保障。”據介紹,草案一審稿作出相關規定後,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6周歲兒童雖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備獨立實施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有的則建議將其規定改為“8周歲”。

“我們對此高度重視,專門聽取了部分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專家的意見,並進一步研究了國外的相關立法資料。在此基礎上,法律委員會經過反覆研究,建議對草案的規定暫不作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説。

李適時表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準的提高,兒童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髮展特點,有利於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民事行為能力不同於刑事責任能力。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和刑法對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就是不同的。”李適時説,“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變化並不必然導致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變化,刑事責任能力年齡標準的調整,應當根據刑事領域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來自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羅春桃有自己的看法。她認為,此處對於年齡的調整,應當注重從是否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家庭權益來考慮。

“去年春節期間,一個不滿10歲的小孩用自己母親的手機在朋友圈中發了數百元的微信紅包,後來經過母親向親朋好友説明情況,有些人將紅包錢退了,有些人沒有退。如果按照6歲的規定,家長就不能以孩子不滿10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要求退錢。所以,我認為還是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限定為10歲為宜。”

“民法典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其核心是尊重未成年人一定程度自主決定的自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認為,草案中的這個規定是有限定的,即只能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是無條件地承認未成年人的自由意志。

“我國大部分地區是6周歲上學,未成年人有相對脫離父母,獨立進行生活交往自主決定的空間。這讓未成年人産生了一定情形下自主決定的需求。”王軼説。

本次常委會上,與會人員還將對民法總則草案的各項條款進行審議。看來,對於“究竟幾歲的孩子能打醬油?”這個問題,還得讓討論“再飛一會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