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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大刀闊斧的改革”

發佈時間: 2016-10-11 | 來源: 人民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人民網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 劉茸)昨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向公眾公開。

《意見》共21條,從判決、證據的收集和認定、訊問制度、庭審制度等多個方面,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進行全盤梳理,並在過往爭議較多、實踐有分歧的地方加以強化,明確了幾大綱領性原則,多位刑事訴訟領域內專家對其持肯定態度。

判決:強調無罪推定原則和依法原則

《意見》開篇即明確指出了刑事訴訟領域的幾個綱領性原則,如“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等等。

著名刑辯律師高子程認為,就整體而言,《意見》刑訴改革的重大突破,針對性強,勇敢地對形成已久的癥結進行開刀,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的體現。

“《意見》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並相應地配備若干保障規定,將無罪推定從原則到內涵全方位體現。”高子程表示,“同時,認識到加強庭審的實質化建設必須全面保障辯護人辯護權益。當然,如果再有辯護權得不到保障時,責任人及相應機關承擔不利後果以及相應懲治的相關規定將會更好。”

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則指出,“有利於被告人認定”這一條,實際上是對現有原則的再確認,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意見》中規定的其他一些原則上:“《意見》第一次集中、完整地對這些內容做了規定,並且強調落實,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因為實踐中的很多問題往往就存在於落實方面。”

證據:對合法性要求進一步嚴格

涉及證據收集和認定的內容在此次《意見》中佔較大篇幅。《意見》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影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式;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式;完善見證人制度。

除上述針對技術和程式性環節的規定外,《意見》還在排除刑訊所得非法證據之外,進一步收緊了對證據合法性的要求。第四條明確指出: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同樣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證據排除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也是難點,就實踐經驗來看,過去辯護人提出的大部分非法證據都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和處理,而這次《意見》的若干規定,對證據排除可以説是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高子程認為。

《意見》還提出,要“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並進一步要求,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舉證、質證。

對於出庭作證制度,《意見》要求“落實”、“提高出庭作證率”,而可能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此外,《意見》也要求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

許蘭亭認為,上述對出庭作證的細化規定將可能對證人出庭産生較大推動作用。“現實中,證人直接出庭是比較少見的,原因多種多樣,但由於法律不強制要求,法院和公訴機關對於要求證人出庭都不太有積極性。但是,當控辯雙方對證言比較有爭議時,證人能否出庭實際上對案件審理是十分關鍵的。”

他認為,《意見》尚可走得再遠一些,允許控辯雙方要求證人出庭,而不是僅僅由法院決定。

訊問:重點“修補”訊問合法性

此次《意見》明確提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並要求“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據悉,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僅要求辦理重大犯罪案件時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意見》則指出了改革的未來目標。

《意見》試行的改革還包括對重大案件增設一道來自檢察院的反刑訊逼供把關,要求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如確認存在非法取證,相關證據應依法及時排除。

“這次進一步明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以及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在偵察階段核查的制度,這些將對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並將對以認罪態度不好為由從重處罰的理論或實踐做法,産生推倒式的影響。”高子程指出,“更可貴的是,將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提前到偵查終結前,及時切實有效的排除非法證據,從而杜絕錯捕、錯訴。”

作為人民檢察院監督偵查機關重要手段的補充偵查制度,在此次《意見》中也得到了強化。《意見》要求細化補充偵查的相關機制,並要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説明無法查明事項的理由;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意見》明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庭審:“四個確保”反對“走過場”

《意見》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庭審“走過場”問題,指出了“四個確保”: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確保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這部分的規定相比過去都有了顯著的細化,”許蘭亭表示,“例如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這在過去的規定中是沒有的;對有爭議和無爭議的證據,庭審中應當怎樣分別處理,也有著非常細緻的規定。”

《意見》從多個方面要求檢察院完善相關工作機制,例如,對於被告人不認罪的,要求檢察院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要求檢察院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並完善撤回起訴制度。此外,還要求檢察院完善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

《意見》在第十五條再次重申開篇時的“疑罪從無”原則,要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其他制度的完善

除上述重點改革領域,《意見》也提出了對其他相關制度的要求,例如要求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同時也指出,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意見》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在最後,《意見》提出,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式、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簡化審理,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我認為,《意見》體現了中央依法治國、切實杜絕冤假錯案的決心,將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真正體現公平正義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高子程表示。

(責編: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