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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實施 登記需交六種材料

發佈時間: 2016-10-08 | 來源: 新聞晨報 | 作者: 吳正彬 | 責任編輯: 孟超

今天起,上海將全面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房地産登記由不動産登記替代,房地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停止發放,頒發《不動産權證書》和《不動産登記證明》。該制度實施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産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各區現有的房地産交易大廳調整為不動産交易登記大廳,市民可前往辦理不動産登記業務。

昨天下午,記者先後來到閔行區和虹口區的房地産交易中心,雖然兩個機構還都在假期,不過門口都已挂上“不動産登記事務中心”的牌子。在虹口區不動産登記事務中心,記者發現地板上也已經貼上了“不動産登記事務中心”的指示箭頭,與稅務局的箭頭一紅一籃呼應,一目了然。一位正在更換門牌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除了一些小的辦公室門牌還沒有更換,其他的工作都已準備就緒,預計今天上班前可以全部完成。

[提示]

申請不動産登記需提交六種材料

不動産登記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文件登記等。不動産登記應到不動産所在地的區縣不動産登記中心申請辦理,申請不動産登記的程式為提出申請——受理登記——審核登簿——發放權證。

申請不動産登記需提交六種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3、相關的不動産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産權屬證書;

4、不動産界址、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不動産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産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被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處分不動産的,可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未經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登記時,與代理人共同到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託書;境外申請人處分不動産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經公證、認證。(見習記者 吳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