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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考報考者如作弊永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發佈時間: 2016-09-28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公務員考試資料圖 武俊傑攝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人社部公佈《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根據立法法對部門規章設定處理許可權的新要求,《辦法》規定,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

《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懲處力度,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有力打擊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為,《辦法》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明確了雷同答卷的處理程式。

《辦法》完善了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程式,明確了現場處置、作出決定前告知、決定書製作及送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等一系列程式,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規範化水準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全文如下: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資訊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註冊報名資訊,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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