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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罪犯監外執行標準 規定進食排便過程

發佈時間: 2016-09-27 | 來源: 京華時報 | 作者: 王曉飛 | 責任編輯: 孟超

(原標題:罪犯生活能否自理排便進食有標準)

記者昨天從最高法獲悉,為確保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依法規範開展,最高法近日下發通知,公佈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其中明確,年齡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在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自主行動)四項中,有一項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屬於生活不能自理。其中,明確規定了進食、大小便行為的過程等。至此,我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的規範體系基本形成。

焦點釋疑

為何出臺“不能自理的標準”?

“權錢”罪犯相關質疑漸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最高法司法行政裝備

管理局局長王少南説,近年來,在刑罰強制措施變更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類型犯罪中,“有權”、“有錢”的罪犯或者在交付執行前即獲准監外執行,或者在服刑後減刑快、實際服刑

時間短以及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引起社會關注和對司法公正的質疑。要解決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制定以程式和標準為核心的規範文件,嚴格把握標準,依法依規開展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

如何評定罪犯生活自理能力?

進食大小便步驟規定詳細

王少南介紹,《標準》起草所參照的考量標準與目前WHO最新公佈《國際功能分類》有關“自理”的標準一致,對罪犯因疾病、傷殘、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而不能自主處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況進行全面鑒別,從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和自主行動)等四方面來綜合評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如,對於“進食”一項的自理範圍《標準》明確為“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再如,“大、小便”則包括“到規定的地方,解繫褲帶,完成排便、排尿。用廁包括:a)蹲(坐)起;b)拭凈;c)沖洗(倒掉);d)整理衣褲”。

出臺“自理新規”有何現實意義?

罪犯監外執行診斷體系形成

王少南表示,《標準》細化、明確了對罪犯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判的各項鑒別衡量指標,提供了具體的鑒別標準和規範的判斷依據。

雖然其制定的初衷是作為《關於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標準,但對正確理解適用《暫予監外執行規定》,規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整體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意義。“至此,我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的規範體系基本形成。”王少南説。

典型案例

罪犯長期監外脫管再致人死亡

罪犯李宏亮故意傷害他人被批捕後,因患“惡性淋巴瘤”被取保候審。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同年9月初,華縣看守所所長王某向該案承辦人——原渭南市中院刑庭庭長李宏報送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手續。

李宏審查後提出缺少監獄的拒收證明,王某又到華山監獄通過個人關係,辦理了華山監獄對李宏亮的拒收單並交給了李宏。

此後,李宏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材料置於其辦公桌內,既未召集合議庭成員進行合議,也未向本庭庭長、主管院長彙報,更未向公安機關交付執行,導致具有嚴重暴力傾向和極大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決刑罰後長期脫管,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繼續危害社會,2012年6月再次參與故意傷害犯罪致一人死亡。

2014年12月吳堡縣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李宏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重病”貪污犯重新鑒定後再收監

罪犯車成義,男,原農行齊齊哈爾分行風險管理部經理,因犯貪污罪于2012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9日,經齊齊哈爾市第一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車成義患“高血壓期”疾病,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一年,執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2014年3月14日,齊齊哈爾市第一醫院司法鑒定所

鑒定,車成義患“多發腦梗死、腦萎縮、高血壓期”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第三條規定。後龍沙區法院依據有關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標準的規定,對車成義的病情進行了重新鑒定。2014年6月3日,經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車成義所患疾病為“高血壓Ⅱ期”,不符合保外就醫規定。

最終,車成義被重新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