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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政務資訊不予共用的須有法律政策依據

發佈時間: 2016-09-20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新華社北京9月19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近日印發《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管理的原則要求、主要任務和監督保障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要加快推動政務資訊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用,充分發揮政務資訊資源共用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準。政務資訊資源包括政務部門依法採集、依法授權管理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資訊資源。按照資源共用屬性,政務資訊資源分為無條件共用、有條件共用、不予共用等三種類型。同時嚴格規定“凡列入不予共用類的,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辦法》強調,政務資訊資源共用應遵循“以共用為原則、不共用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的原則。《辦法》規定了政務資訊資源目錄的編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務部門依據統一的《政務資訊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分別編制並維護、更新部門政務資訊資源目錄。在此基礎上,形成動態更新的國家政務資訊資源目錄體系。

《辦法》要求,各部門業務資訊系統應儘快與國家數據共用交換平臺對接,原則上通過統一的共用平臺實施資訊共用;凡屬於共用平臺可以獲取的資訊,各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共用資訊提供部門要確保所提供資訊與本部門所掌握資訊的一致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共用資訊使用部門應按照本部門職責合理使用,並加強共用資訊使用全過程管理;同時,要建立疑義、錯誤資訊快速校核機制。

《辦法》強調,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政務資訊資源共用工作,每年度向國務院提交政務資訊資源共用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網信辦建立國家政務資訊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資訊資源共用要求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資訊資源共用和網路安全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同時,將目錄編報和接入目錄管理系統的要求分別納入到政務資訊化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環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組織編制資訊共用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資訊情況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