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適房未滿年限交易合同無效
新華社上海9月17日專電(記者黃安琪)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往往低於市場價,但是也有交易年限等政策限制。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案件,認定未滿年限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賣家歸還購房款及利息。
上海市民馬先生與老伴想要改善一下居住條件。2016年初,老兩口看中了位於浦東新區林展路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價195萬元。2016年1月,通過房産仲介提供服務,老兩口向賣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36.5萬元。
但一個月後,馬先生看了房産證後發現,買家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出售轉讓,他認為賣方隱瞞了重大事項。因此,馬先生和老伴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賣家返還購房款136.5萬元及利息。
經法院調查,涉訴房産確為經適房,且房産證未滿5年。按照相關合同,賣家取得的經適房為有限産權,5年內不得轉讓或出租。5年後上市交易,房屋所有人也只能獲得轉讓所得房款的60%。然而,賣家取得房産證不到20個月,就將該房産掛牌交易了。
本案的主審法官張卓鬱認為,經適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適房的房地産權利人擁有有限産權。現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國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應屬無效。根據合同法,合同無效後,基於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
(責編:崔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