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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環保稅"該怎樣徵收?

發佈時間: 2016-09-06 |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作者: 王亦君 | 責任編輯: 孟超

我國或將有第19個稅種——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8月29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在我國開徵環境保護稅。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立法法》對“稅收法定”作出明確規定之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首部單行稅法。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作草案説明時表示,草案的立法原則是“稅負平移”,從排污費“平移”到環保稅,徵收對象等都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徵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我國從2003年開始徵收排污費,截至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000多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樓繼偉説,排污費制度對於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張玉珍列席了此次常委會會議,她對此深有體會:“排污費在實施過程中,行政干預比較多,存在企業少繳欠繳排污費的現象,而且排污費徵收的標準目前還比較低。”

記者查詢各省排污費徵收情況後發現,每個省區市都有大量重點污染企業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繳納排污費,這其中不乏長期污染大戶。有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排污費減免成了一些地方“政策優惠”“減輕企業負擔”的藉口,甚至成了個別人權錢交易的“籌碼”。

張玉珍認為,通過費改稅,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約束力很有必要,依法徵稅是稅收的基本特徵,徵收措施更具有強制性和法律保障。

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後,將産生多大變化?樓繼偉指出,環境保護費改稅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納稅人為在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徵稅對象則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在稅負方面,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允許各地在規定基礎上進行上浮。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因為現行排污費也同樣是各地有別,比如北京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8~9倍。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白景明表示,污染重才會負擔重,多排放多納稅,少排放少納稅,這也是開徵環保稅倒逼企業減少污染的應有之義。

有關具體稅額,草案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分別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則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呂彩霞認為,這樣的計稅依據依然不太明確:“誰來確定?是否能夠科學公正準確地確定當量數?尤其是基層一級。”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長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李建新也提出,作為徵稅依據的監測數據,應當確保其準確客觀,當量的確定、環保部門儀器的標定以及採集數據的方法,包括排放時間、排放總量等,如果納稅人提出異議怎麼辦?這些都應該有所規定。

在9月2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根據草案設定的徵收對象,這部法律的名稱不應該是“環保稅法”,應該是“排污稅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認為,上述“平移”如同“大帽子”下放了個“小內容”,“僅僅只是把原來的排污費改成了環保稅,實際上也不全面。比如大型種植産業大量的薄膜在田間廢棄不能回收,將來是不是應該承擔納稅義務?不然誰來保障廢棄物的回收呢?還有很多類似的情況,是不是要考慮(徵收對象)擴容的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曉靈表示,環境保護稅是個很大的概念,“我國目前的18個稅種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有資源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進出口稅等。這些稅種在徵收的時候都考慮了對環境污染的影響,鋻於環境保護是個大概念,而這次立法只是針對排污行為,把排污費改成稅,一個比較小的範圍用了一個比較大的名稱,如果一定要上升為稅,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稅’?”

環保稅開徵後,稅收收到哪兒,如何使用?由於環境保護由各地方負總責,環保稅開徵後,收入也全部歸地方所有。如何確保能更好用於環境保護,張玉珍對此有些擔憂:根據我國稅制,如果不作特殊規定,環境保護稅的收入將和其他一般預算資金一樣,在進行公共財政預算開支時也不考慮收入來源的屬性,綜合進行預算支出。如果環境稅收入不指定資金用途,一方面無法保證現有排污費收入形成的資金支援作用,造成地方環保投入減少,另一方面,也無法形成穩定、持續的環保投入渠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提出,與《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專款專用模式不同,草案採取了收支分離模式,對環境保護稅的歸屬以及使用情況沒有進行規定。

在他看來,收入歸屬不清可能造成徵收過程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衝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則可能導致環境保護稅開徵受阻,誤導民眾以為政府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開徵新的稅種。

“環境保護稅的收取與政府提供的公共産品之間應該保持嚴格、緊密的匹配關係。開徵以後的環境保護稅到底屬於中央稅、地方稅還是中央地方共用稅?如何公平合理地劃分環境保護稅的收入歸屬?怎樣將環境保護稅收入與環境保護支出在一般公共預算中統籌安排使用?如何從根本上保障環境保護稅專款專用?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環境保護稅法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研究解決。”尹中卿説。

吳曉靈建議,今後的預算管理中應該對此進一步明確,與其他稅種由稅務部門一家負責不同,環保稅涉及稅務和環保兩個部門,如何加強部門間的配合與協作尤為重要。

她説,排污費主要用於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少量用於環保機構的支出,“如果今後排污費變成稅了,納入一般性公共預算使用,怎樣考量在一般預算中加大對於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的力度,預算中是否要列為專項支出,在預算管理上要加以考慮”。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提出,環境保護稅徵收取決於環境保護部門標準制定和監測的數據,所以稅務、環保兩個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協調非常重要,草案和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下一步要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銜接也很重要。記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