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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談慈善法實施:對詐捐依法説“不”

發佈時間: 2016-09-01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潘 躍 | 責任編輯: 孟超

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其制定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法明確了慈善活動的範圍與定義,規範了慈善組織的資格與行為,回應了社會普遍關注的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制度等重大問題,提出了政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措施,確立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三位一體的綜合監管體系。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實施的重要意義以及對群眾生活帶來的積極影響,記者採訪了民政部有關負責人。

法律實施要靠大家努力

搭建平臺、規範行為、創造條件,引導和支援更多的社會力量關心和參與慈善

這位負責人指出,慈善事業是社會力量奉獻愛心的崇高事業,對弘揚社會文明、減少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要搭建平臺、規範行為、創造條件,引導和支援更多的社會力量關心和參與慈善;我們要明確目標和任務,把握慈善事業的本質特性,強調其公益性和自願性,尊重其自身的發展規律;我們要積極推動釋放慈善正能量,激勵各種社會力量發揮所長;我們要保障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社會各階層能共用改革發展成果。

“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這位負責人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七十七條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我們在積極推動制定中央層面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之外,還要指導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慈善事業發展需要,推動出臺促進當地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其他章節詳細規定了民政部門在引導、促進和監管慈善事業方面的具體職責。如第二章明確了民政部門登記和認定慈善組織、接受慈善組織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職責;第三章明確了民政部門對公開募捐資格和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管理的職責;第九章明確了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慈善資訊共用機制的職責;第十章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及對涉嫌違反有關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採取相關措施等等。在民政系統內部,這些職責根據機構職能分工,由不同的內設機構具體承擔,我們要主動做好協調配合工作,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落實效果最大化。

捐贈的財産必須是合法所有

捐贈人捐贈財産要合法,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要守法,對詐捐和騙捐要依法説“不”

“有愛心是好的,但也要在法律的規定下做慈善”。這位負責人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捐贈人的捐贈財産提出了要求。慈善捐贈財産包括貨幣、實物、有價證券、股權、智慧財産權等,並且還要符合一些條件:首先,慈善捐贈的財産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財産。其次,捐贈的財産必須是合法所有或合法具有處分權的財産,盜竊、搶劫,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財産不能作為捐贈財産。第三,捐贈財産為實物的,應當具有使用價值,並且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等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慈善組織進行了全方位的規範”,這位負責人指出,從設立條件、申請程式、終止清算、治理準則,到財産保值增值、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等等,法律都作了規定,為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慈善活動,實現慈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據。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明晰了慈善募捐的相關問題,適度放開了公開募捐資格的主體範圍,規定和授權規定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更符合慈善組織多樣性的實際。

“針對慈善領域的騙捐詐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或者捐贈財産用於特定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産,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這可以有效地減少和防止“諾而不捐”“詐捐”等。為防止騙捐,《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保障和鼓勵人人可慈善

捐贈財産形式多樣化,專章規定慈善信託,規範慈善服務,鼓勵群眾多渠道做慈善成為可能

“慈善人人可為。簡單地説,慈善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這位負責人強調。為保障群眾參與慈善多元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不僅規定捐贈人可以捐贈財産,還設專章規定了慈善信託和慈善服務,從法律上保障和鼓勵人人可慈善。

“這幾年來,社會普遍關注的股權捐贈問題伴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出臺也予以解決”,這位負責人説,股權捐贈作為一種新的捐贈模式,既能使慈善事業因持股企業的良好業績獲得分紅而持續得到收益,也可促使慈善組織財産保值增值。中國企業家早有捐贈股權的想法,但政策支援不足。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股權捐贈,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又進一步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以説,慈善稅收優惠體制將會更加完善。

“設立專章規定‘慈善信託’,為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提供了新的途徑。”這位負責人指出,針對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對公益信託的管理機構不明確、優惠政策不清楚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明確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對慈善信託的管理機關、設立條件等內容予以明確,變許可制為慈善信託備案制,強調慈善信託受託人僅限定於慈善組織和信託公司。

“作為與捐贈財産相並列的捐時間、捐服務的活動,志願服務與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是慈善活動的重要方式”,這位負責人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七章的8個條款,集中規定了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開展慈善服務的制度框架。通過規範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服務的權利義務,保障了服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了社會各界對志願服務的理解和認識,引導保護了人們從事志願服務的積極性,有助於全社會形成支援志願服務和參與慈善事業的良好氛圍。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01日 10 版)

(責編:王政淇、崔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