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須蟲(湖北公務員)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8000字的《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提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8月22日《新京報》)
改革開放以來,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從幾千個發展壯大到當前的70多萬個,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出現了野蠻生長的雜草、危害生態的蛀蟲,既有被曝光打著政府旗號,如“中國公益總會”“中國擔保協會”“中國産品品質協會”之類的“山寨社團”,也有政府主管部門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大量的領導幹部在行業協會、商會中兼任職務,被公眾諷為“戴市場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業的轎子,收企業的票子,供官員兼職的位子”。
這些社會組織,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和經濟秩序,成為行業毒瘤,乃至成為貪腐滋生的溫床,更重要的還是惡化了社會組織的發展環境,抑制了社會組織的活力,消解了社會成員通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因此,不管是規範市場秩序、治理吏治腐敗,還是理順政社關係,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都是十分必要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係,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去年7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推進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的管辦分離,實行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與行政機關脫鉤,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協會、商會的職能,推動二者從隸屬到合作的關係轉變。去年11月,民政部新近發佈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對現職和離退休公務員在社會組織中擔任職務作出規範,並同步開展了清理。
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從治亂到規範,再到確立新的管理制度,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規範行政權力運用、規範公務員在社會組織中的任職行為,從制度上辟出政社隔離帶,有效防止權力越位的羈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不斷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