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
近年來,校園暴力、故意傷害甚至販毒殺人等未成年人犯罪屢見報端。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如何?什麼原因讓“熊孩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如何教育那些迷途少年回歸正途?這些亟須思考和解決。
◆擔憂:
未成年人犯罪日趨暴力
前不久,一則新聞令人震驚:廣西岑溪誠諫鎮石橋村的3個孩子被殘忍殺害。事後據犯罪嫌疑人沈某交代,他以摘果子為藉口,哄騙3個小孩到一處偏僻地方,威逼小孩講出家中藏錢的地方,後害怕事情敗露,就將3人擊打致死。由於案發時沈某只有13歲,不到法律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收容教養3年的處罰。
一個13歲的少年殘忍殺害了3個孩子,令人無法接受。“過去只有成年人才可能實施的犯罪,比如販毒、綁架、暴恐犯罪,如今也開始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搶劫等惡性犯罪也在增多。”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説。據統計,從2003年至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萬餘人,起訴108萬人。
未成年人犯罪日趨暴力,這在校園暴力中表現的尤為明顯。今年7月,內蒙古烏海某初中生王某自縊身亡。事發後,其父專門到學校查看視頻監控,發現王某死前3次遭到同學毆打和侮辱,“兒子在學校經常受欺負,自殺肯定與此有關。”對此,甘肅蘭州某高中的一位學生表示,“同學之間有矛盾,很可能會找人幫忙打架,只要不死人,警察就不會管。”
顯然,校園暴力已不是單純的口角糾紛、吵架拌嘴了。最高法曾梳理分析2013至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100件校園暴力刑事案件,結果顯示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傷害罪佔57%,故意殺人罪佔6%,尋釁滋事罪佔10%;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佔35%,重傷的佔32%。
◆困局:
現行懲治制度有隱憂
在廣西岑溪的新聞中,還有一處讓人匪夷所思:殘忍殺害3名兒童卻只受到收容教養的懲罰。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再次受到廣泛關注。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等八種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生活中,收容教養、監護人看管等是公安機關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罪犯經常採取的處罰管制措施,但是司法實踐效果並不好。
“楊老師,對不起,我不應該傷害您。如果時間能倒流,我不會做犯法的事情,更不會傷害您。”這是一個13歲少年寫的一封道歉信,他僅僅因為一部蘋果手機,就向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燃打火機,造成被害人全身大部分特重度燒傷。由於作案時未滿14周歲,當地警方只是依法作出由監護人看管的決定。其父親所謂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鐵鏈將兒子鎖在家裏。
通過一些案例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背景原因是父母疏于管教,或者家庭關係惡劣。“本就是因為父母沒有管教而犯罪,結果犯罪後還要求父母加強監管,這能起到多大作用?”有專家表示,許多屢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就是因為家庭已經無力監管,而法律又無法對他們作出管制措施。
“生活中,由於缺乏對家庭監護的監督,父母即使不履行監護職責也不會受到相應懲罰。”專家表示,大量事實説明,對於實施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僅僅責令家長加強教育,不僅難以奏效,反而可能會讓犯罪少年不知悔改、一錯再錯。
◆對策:
構建多元化懲戒矯治體系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成為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
“我們探索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訴訟程式和辦理制度,如社會調查、親情會見、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心理干預。”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説,從2013年至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社會調查6萬多人、親情會見4.8萬多人、決定附條件不起訴1.1萬多人、封存犯罪記錄12萬多人。
最高法刑一庭婦女兒童權益刑事司法保護課題組的調研報告指出,應針對校園暴力等未成年人犯罪,探索構建刑罰之外的懲戒、矯治制度。同時,進一步完善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收容教養、工讀教育等相關規定,明確實施細則。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建議:“應重點建立專門學校教育制度,對不被起訴、被判非監禁刑、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力表示,“建議制定校園安全法等專門法律,明確政府、學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於校園暴力的實施者,要明確建立聯動協作幫教機制,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防止重新違法犯罪。”
專家還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多發,家庭、學校、社會都有責任。未來,只有加強和改進家庭、學校教育,改善犯罪少年的生活環境,心理矯治和行為矯治雙管齊下,才能確保最佳教育效果,使其重新回歸正途。
《 人民日報 》( 2016年08月24日 19 版)
(責編:劉軍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