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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

發佈時間: 2016-08-23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現就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性和緊迫性

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工作,改革開放以來,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援下,我國社會組織不斷發展,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要看到,目前社會組織工作中還存在法規制度建設滯後、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援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從總體上看社會組織發揮作用還不夠充分,一些社會組織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全面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扎紮實實做好各項工作。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要求,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發展理念,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按照黨中央明確的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功能定位,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注重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和示範帶動,支援群團組織充分發揮作用,增強聯繫服務群眾的合力,確保社會組織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改革創新。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正確處理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係,改革制約社會組織發展的體制機制,激發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促進社會組織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促進和諧的重要力量。

——堅持放管並重。處理好“放”和“管”的關係,既要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積極培育扶持,又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統籌兼顧,分類指導,抓好試點,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過渡、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作用發揮更加明顯,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一)降低準入門檻。對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公益慈善、促進和諧、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産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採取降低準入門檻的辦法,支援鼓勵發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優化服務,加快審核辦理程式,並簡化登記程式。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不同規模、業務範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

(二)積極扶持發展。鼓勵依託街道(鄉鎮)綜合服務中心和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臺,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支援。採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扶持力度,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孵化機制,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建設孵化基地。鼓勵社會力量支援社區社會組織發展。

(三)增強服務功能。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社區治理格局。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居民融入、糾紛調解、平安創建等社區活動,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促進社區和諧穩定。支援社區社會組織承接社區公共服務和基層政府委託事項,開展社區志願服務。建立社區社會組織與社區建設、社會工作聯動機制,促進資源共用、優勢互補,把社區社會組織建設成為增強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吸納社會工作人才的重要載體。

四、完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措施

(一)支援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二)完善財政稅收支援政策。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援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落實國家對社會組織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財政、稅務部門要結合綜合監管體制建設,研究完善社會組織稅收政策體系和票據管理制度,改進和落實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社會組織的金融支援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把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納入國家人才工作體系,對社會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相關行業相同的職業資格、註冊考核、職稱評定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專門人才給予相關補貼,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制度,引導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積極向國際組織推薦具備國際視野的社會組織人才。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要將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納入有關表彰獎勵推薦範圍。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加強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的意見。

(四)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中的作用。支援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範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支援社會組織在創新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社會建設的重要主體。支援社會組織在發展公益慈善事業、繁榮科學文化、擴大就業渠道等方面發揮作用,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需求。

五、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

(一)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要廣泛聽取意見,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國務院法制辦要抓緊推動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分類標準和具體辦法。

(二)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範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單位要健全工作程式,完善審查標準,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範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支援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

(三)嚴格民政部門登記審查。民政部門要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範圍審定,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係,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對全國性社會團體,要從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方面認真加以審核,業務範圍相似的,要充分進行論證。活動地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社會組織比照全國性社會組織從嚴審批。

(四)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民政部推動將社會組織發起人的資格、人數、行為、責任等事項納入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規範。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建立發起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社會組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佈籌備和籌款資訊。黨政領導幹部未經批准不得發起成立社會組織。經批准擔任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批准機關要嚴肅問責。

六、嚴格管理和監督

(一)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二)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用執法資訊,加強風險評估、預警。民政、財政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資訊公開和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財政、財務、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罰並及時通報民政部門。稅務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對於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審計機關要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産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的監管、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測,防範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

(三)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資訊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後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行業管理部門要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和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外交、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組織指導社會組織清算工作。

(四)規範管理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綜合監管以及黨建、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參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及配套政策執行,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已經成立的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本著審慎推進、穩步過渡的原則,通過試點逐步按照對直接登記社會組織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性社會組織試點方案,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社會組織試點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試點方案要根據當地情況研究制定。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探索一業多會。已開展試點工作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試點工作。

(五)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支援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各類社會組織資訊公開辦法,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制度,規範公開內容、機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確保評估資訊公開、程式公平、結果公正;建立對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及非法社會組織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告行政處罰和取締情況。

(六)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社會組織,要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對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撤銷登記;對未經許可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依法予以取締。完善社會組織清算、登出制度,確保社會組織資産不被侵佔、私分或者挪用。

七、規範社會組織涉外活動

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對外交流,參加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發揮社會組織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交流中的輔助配合作用,在民間對外交往中的重要平臺作用。完善相應登記管理制度,積極參與新建國際性社會組織,支援成立國際性社會組織,服務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負責其外事管理的單位批准。黨政領導幹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加入境外專業、學術組織或兼任該組織有關職務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報批。

八、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

(一)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針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特點制定章程示範文本。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推行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二)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要緊緊圍繞黨章賦予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加強對社會組織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指導,對具備條件的分支機構,督促其及時建立黨組織。對住所地不在北京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全國性、跨區域社會組織,除按有關規定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加強黨的領導外,住所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黨委應當按照“條塊結合”的要求,加強對有關社會組織及其分支機構黨組織的日常指導和監管服務。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組織內部産生,提倡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規模較大、成員較多或沒有合適黨組織書記人選的社會組織,上級黨組織可按規定選派黨組織書記。積極開展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公開承諾等活動。注重在社會組織負責人、管理層和業務骨幹中培養和發展黨員。堅持黨建帶群建,推動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支援工會代表職工對社會組織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監督。

(三)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建立行業性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支援社會組織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強化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意識,社會團體設立機構、發展會員要與其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探索建立各領域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通過發佈公益倡導、制定活動準則、實行聲譽評價等形式,引領和規範行業內社會組織的行為。規範社會組織收費行為,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切實防止只收費不服務、只收費不管理的現象。

(四)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支援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促進和諧的作用。貫徹落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穩妥開展脫鉤試點。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託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原承擔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業協會商會繼續審批。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從嚴規範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九、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工作的領導

(一)完善領導體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決定社會組織工作重大事項制度;黨委常委會應該定期聽取社會組織工作彙報。各部門黨組(黨委)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制定本部門管理規定,配齊配強相關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實。中央建立社會組織工作協調機制,地方各級要建立相應機制,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社會組織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視和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完善社會組織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

(二)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加大社會組織黨組織組建力度,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社會組織,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組建條件的應同步建立黨組織。經黨中央批准,全國性重要社會組織可以設立黨組。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檢查、評估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督促推動社會組織及時成立黨組織和開展黨的工作。

(三)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礎保障。推動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黨建工作基礎保障,提倡企事業單位、機關和街道社區、鄉鎮、村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黨組織資源共用、共建互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創造條件。根據實際給予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和專職黨務工作者適當工作津貼。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他們主動支援黨建工作。推動將黨的建設寫入社會組織章程。

十、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快法制建設。加快修訂出臺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志願服務和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單項法律法規。加快調研論證,適時啟動社會組織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本意見精神出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二)加強服務管理能力建設。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要寓服務於管理中,加強社會組織管理服務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各級民政部門特別是縣級民政部門要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日常工作。重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服務到位、執法有力、監管有效。加快建設全國社會組織管理資訊系統和社會組織信用資訊管理平臺,推進社會組織法人庫建設,提高監管水準和服務能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建設和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及時總結、宣傳、推廣社會組織先進典型,加強社會組織理論研究和文化建設,提高公眾對社會組織的認識,為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做好督促落實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做好組織貫徹落實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和職責分工,抓緊制定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具體管理辦法,做好本系統社會組織改革工作。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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