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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告官"案官員不出庭法院有權建議嚴處

發佈時間: 2016-08-17 | 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 作者: 徐雋 | 責任編輯: 張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出《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堅決抵制干擾、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的各種違法行為,對領導幹部或者行政機關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嚴格貫徹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全面、如實做好記錄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強化行政訴訟中的訴權保護,不得違法限縮受案範圍、違法增設起訴條件,嚴禁以反覆要求起訴人補正起訴材料的方式變相拖延、拒絕立案。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要依照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作出處理。

《通知》指出,要依法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準確理解出庭應訴的人員範圍。一是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三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根據《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託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建議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 人民日報 》( 2016年08月17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