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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大行政案件庭審 被訴行政負責人應出庭

發佈時間: 2016-08-17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通知明確指出,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

通知同時明確,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在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級法院進一步強化行政訴訟中的訴權保護,不得違法限縮受案範圍、違法增設起訴條件,嚴禁以反覆要求起訴人補正起訴材料的方式變相拖延、拒絕立案。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要依照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作出處理。

通知強調,要堅決抵制干擾、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的各種違法行為。對領導幹部或者行政機關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級法院要全面、如實做好記錄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通知同時要求,各級法院要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提供必要條件,同時支援行政機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