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文物領域法人違法案件多發情況,國家文物局決定從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國開展“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2016-2018年)”,重點查處破壞、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及破壞長城本體及其歷史風貌等7類案件。對於涉嫌法人失職失責案件,將追究其行政責任,並終身追責。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將重點查處法人違法7類案件,完善文物行政執法4項制度,採取4項措施加大法人違法案件懲治力度。7類案件包括破壞、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的案件;擅自遷移、拆除、修繕、原址重建不可移動文物的案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建設案件;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案件;開發建設活動造成不可移動文物大規模消失的案件;涉及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中不可移動文物的案件;破壞長城本體及其歷史風貌的案件。
此次行動中,重大法人違法案件將由國家文物局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督辦,指定地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查辦,必要時約談屬地政府負責人。同時,對於文物行政處罰案件,重在改正違法行為,盡可能恢復文物本體及歷史環境原貌;對於涉嫌單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刑事責任;對於涉嫌失職失責案件,追究行政責任,落實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於屢次違法的失信企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多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
“專項整治行動”期間,對於連年“零發案、零上報”但社會反映強烈的省份,國家文物局將進行抽查暗訪,嚴肅追責曝光。此外,國家文物局將嚴肅查處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的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糾正違法行為,加大懲治力度,遏制文物法人違法案件高發態勢。
對話
大量擅自改變文物使用性質的情況都很惡劣
對話人:原北京市文物局局長孔繁峙
北青報:此次國家文物局提出要重點查處“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案件”,對此該如何理解?
孔繁峙:這裡面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對文物用途的改變,二是是否履行了報批手續。比如一個文物場所原來是做博物館的,現在要把部分房間改為餐飲住宿等經營場所,這就改變了文物的用途和性質。文物使用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報批,對於將文物原本的社會效益向單純的經濟效益轉變,或者危及文物安全、不利於文物社會效益發揮的用途變更申請,文物部門是不會批准的。所以有大量擅自改變文物使用性質的情況存在,這種一般都是很惡劣的。這次查的重點是“擅自”變更,如果是經過批准的不合理用途變更,那就是審批單位的問題了。
北青報:哪些用途算是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合理使用?
孔繁峙:文物保護單位如果可以延續原有功能的應該繼續延續,比如四合院本身就是住人的,現在也可以繼續住人,而寺廟佛寺活動的用途也可以繼續,還有很多院落本來就是私人住宅現在還是住宅,這是可以的。但有一些文保單位比如故宮、王府,原來的功能沒法延續,就應該用作文化活動場所,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參觀、旅遊是其功能的合理擴展。
北青報:北京存在大量文物單位被機關單位、企業、個人等佔用的問題,這些是否屬於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
孔繁峙:由於歷史原因,北京現在很多文保單位被機關單位使用,但是考慮到當時這些文保單位被佔用在前,而被劃為文物在後,而且目前還難以實現搬遷,所以對這種情況,只要對文物本身的利用不危及文物的安全,比如機關辦公、學校使用等,都算作一種合理利用。考慮到現實情況,一般以是否危及文物安全作為是否合理利用的標準。一些文保單位變成了大雜院,危及文物安全就是不可以的。
北青報:一般而言,專項整治行動是否會涉及溯及以往?
孔繁峙:擅自改變文保單位用途的做法一般都是偷偷摸摸進行的,文物主管部門事先並不知道,因為如果按照法定程式報批,肯定會對這種行為進行糾正。所以基本上所有擅自改變文保單位用途都屬於已經發生的行為,要一視同仁來解決。
北青報:此前對於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用途有無規定?如果有為何還要開展專項整治?
孔繁峙:《文物法》有一定的滯後性,裏面涉及的很多內容是針對以前的情況。而專項整治是一段時間裏開展的,更有時代性和針對性,也更具體。比如《文物法》中只規定文物保護單位可以用作博物館、保管所或參觀遊覽場所,但並沒有明確哪些用途是禁止的。而這次的專項整治行動就特別提出不能輕易改變文保單位的性質。(記者 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