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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宣判北京首例組織替考案 被告獲刑8個月

發佈時間: 2016-08-12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2015年12月的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中,警方在房山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考場內連抓3名替考槍手。據替考者交代,組織者為匡某。昨天下午兩點,匡某在房山法院受審,法院以被告人匡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這是刑九修正案實施以來,北京法院審結的首起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新類型案件。

48歲的男子匡某是湖南省某專修學院的職員,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首場考試開考,匡某在房山區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組織康某、胡某、馬某分別代替曾某、曾某某、謝某參加研究生考試,後3名替考者被查獲。

警方發現3名替考者有幾個共同點:都來自湖南;考試之前都報名了一家名為“中國社科院在職研究生專修班湖南站”的輔導班;報考的專業均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的MPA(公共管理碩士)。據替考者交代,組織者為匡某,該人組織20余人來北京考試,其中有多個替考人員,隨後,警方將匡某抓獲。

根據調查,2015年7月,匡某在湖南開辦在職研究生培訓班,這個輔導班學費不菲,復習期間要繳納2萬元學費,若通過考試還需繳納2萬元。被替考的曾某、曾某某、謝某(均已判刑)三人都是該培訓班的學生,他們在輔導班上課後,感覺沒有把握通過考試,因此找到匡某。匡某則承諾為他們找到合適的“槍手”。但這些槍手最終都因為相貌和准考證照片差異太大被發現,在替考理由上,其中一名“槍手”稱,替考不是為了錢,而是自己打算在2017年參加MPA考試,只是想練練手。

昨天的庭審中,由房山法院院長邵明艷擔任審判長。匡某在庭審過程中對組織考試作弊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經過審理後當庭宣判,鋻於匡某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法院最終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匡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宣判後,匡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此前,房山法院已對本案涉及的替考案件進行了另案審理,替考人康某、胡某、馬某及被替考人曾某、曾某某、謝某分別被判處刑法,並處以罰金。

組織考試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罪名,具體規定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組織”,是指倡導、發起、策劃、安排他人進行作弊的行為,組織的對象不限于考生,還可以包括考生家長、教師等。(記者 李鐵柱 實習記者 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