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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

發佈時間: 2016-08-12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記者1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下發工作方案,要求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

最高法《關於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的工作方案》提出,直轄市應當至少明確一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是否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由各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清算與破産案件數量、審判專業力量、破産管理人數量等因素,統籌安排。

方案明確,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清算與破産審判庭的職能範圍主要包括:審理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産案件;負責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産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工作;對下級法院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産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相關法院之間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産案件的協調工作以及負責破産管理人的管理、培訓等相關工作等。

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清算與破産審判庭一般管轄地(市)級以上(含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公司(企業)的強制清算與破産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中級人民法院因特殊情況需對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産案件的地域管轄作出調整的,須經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方案同時要求,要根據案件數量和崗位需要合理核定清算與破産審判庭的人員編制和法官員額,法官原則上從本院或者下級法院具有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破産案件及相關案件審判經驗的優秀法官中選任産生,並一般按照1:1:1的比例為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和書記員。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清算與破産審判庭的設立將堅持審慎、有序、科學、務實原則,分批次、分階段推進。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準、僵屍企業處置工作的實際需求、破産案件審判工作情況,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的一個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的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設立工作將於近期完成。其餘省(區)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於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與破産審判庭設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