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旅客可獲“先行賠付”
對於在航空運輸中造成的人員傷亡,《修訂稿》增加了“先行付款制度”和“訴訟權利”的條款。
《修訂稿》第131條規定,因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承運人應當向有權索賠的自然人不延遲地先行付款。
另一方面,《修訂稿》強調“先行賠付”是為保障旅客利益不受損,但並不構成對事故責任的承認。“該先行付款不構成對責任的承認,可以從承運人隨後作為損害賠償金支付的任何數額中扣除。”
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韓海丹 攝
行李賠償超限額 航空公司或可不答應
經常要攜帶貴重行李的旅客們注意了,未來,受損行李的賠償總額超出限額部分,航企可以拒絕賠償。
根據《修訂稿》對“國內航空運輸責任制度”的規定,每位旅客在飛機上或上、下飛機時産生的托運作李損害賠償,要進行分類處置:不超過限額的部分,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超過限額的部分,承運人證明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以國航國內航線為例,免費行李托運限重為20公斤,按照每公斤最多賠付100元的現行標準,最高賠償旅客2000元。如果旅客要求賠付3000元就明顯超出了限額,航企可以不賠償超出部分。”綦琦説,把無限責任變成有限責任,這種做法有助於企業和行業的健康發展。(種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