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日從教育部獲悉,為提高教育督導工作品質和水準,教育部近日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問題實施教育督導時,可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
辦法對督學的職責範圍進行了明確,要求督學應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後,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同時,辦法指出,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可行使5項權力:一是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二是查閱、複製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説明;四是採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五是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據教育部教育督導局負責人介紹,初步調查顯示,全國現有專職督學約1.76萬人、兼職督學約10.38萬人,一支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督學隊伍已經建立起來。為將辦法落到實處,下一步將要求各地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等,並適時組織專項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