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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實施條例徵民意:網購商品拆封能無理由退貨

發佈時間: 2016-08-08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李婷婷 | 責任編輯: 張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佈,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範圍。

網購遇到問題商品需要退貨時,不少商家會以“已拆封”、“試用過”等理由拒絕退貨。今後,這一狀況將有改善。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共八章、七十條。其中提到,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拆封商品也可以“無理由退貨”。該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對於拒不依法處理缺陷商品的商家,將會受到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者,責令停業整頓並吊銷營業執照。

各界人士可在9月5日之前登錄工商總局官網或通過郵寄信函至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送電子郵件至12315@sai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見。

亮點

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貨

退貨麻煩是不少消費者網購時的一大困惑。消費者退貨時,商家一般都會要求商品完好,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新《消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支援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

此次的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提出,經營者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

該條例明確提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説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該條例擬規定,對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況,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但未經消費者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推送商業資訊

網購後,不少消費者會不時收到網店商家推送的廣告資訊,有些是短信,有些則是推銷電話。對此,該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資訊。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消費者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徵求意見稿還提到,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的,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費用。

商家拒不處理缺陷商品或被停業

商品出現問題時,生産者一般會發佈産品召回資訊,但也有不少産品召回不及時的情況。此前宜家未及時在中國市場召回“問題櫃子”也引起社會關注。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生産和進口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是缺陷商品、服務的召回主體。發現商品、服務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産、停止提供、消除危險等措施。

條例還明確,拒不依法處理缺陷商品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消法》第56條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關於前段時間出現的“易道”預付消費難退款等問題,此次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發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取得相關許可,並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兌付風險。

專家説法

無理由退貨係國際慣例

對於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劉紅宇表示,此次發佈的條例使得新《消法》的規定更加具體化,實施條例中的細則,都是對消費者的有力保護,也是適應新常態條件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例如其中關於無理由退貨的細則規定,保障貨品沒有嚴重損失情況下都可以退貨,是給了消費者更好的保護。商品無理由退貨是國際上一個成文的慣例,如今我們與國際接軌的同時,給消費者更全面的保護。此次規定的“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透露其個人資訊”也是與時俱進的規定,以前法律法規沒有這麼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使得一些商家會借機讓消費者用個人資訊填很多“三包”協議,而後隨意傳播,讓消費者苦不堪言,這次實施條例的禁止性規定一定會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