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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問責不包括移送司法是突出黨規特色

發佈時間: 2016-08-08 | 來源: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有網友通過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留言板提出相應的問題諮詢。昨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刊登留言回復,回應網友提出的相關問題。

一、組織調整、組織處理具體有哪些措施?

網友“船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組織調整、組織處理的含義是什麼,包括哪些措施?

中央紀委研究室:組織調整與組織處理都屬於職務調整範疇。《條例》採用“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表述,兼顧了不同情節,更為完整準確,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結合實際進行問責留下了空間。

根據《條例》規定,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二、問責方式不包括"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網友“蝴蝶非”:《條例》規定的問責方式為何不包括“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即使體現紀法分開,如涉嫌違法,如何體現紀法銜接?

中央紀委研究室:《條例》堅持依規治黨,突出黨規特色,對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不再重復規定。如涉嫌違法犯罪,可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