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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

發佈時間: 2016-08-05 | 來源: 交通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地方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東協會、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部水運局:

為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産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根據交通運輸部2016年立法工作安排,我部組織起草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向你單位徵求意見,請於2016年8月5日前將相關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反饋至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聯繫人:宋明,電話:010-65292873。

郵箱:songming@msa.gov.cn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7月25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法律依據) 為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産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活動。

第三條(主管機關)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安全原則)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産、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規定,保證船舶人員和財産的安全,防止對環境、資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設施造成損害。

第五條(禁止條款)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報為普通貨物。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六條(船公司要求) 從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運輸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根據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建立和實施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

第七條(船舶要求) 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船舶,其船體、構造、設備、性能和佈置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具備相應的適航、適裝條件,經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書,並保持良好狀態。

第八條(船舶應急預案)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制定保證水上人命、財産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措施,編制應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並保證落實和有效實施。

第九條(船舶載運基本要求)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範,並只能承運海事管理機構或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適裝證書中所載明的貨種。

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交通運輸部通告不適用於國內航行船舶的除外,對承載的危險貨物進行正確分類和積載,保障危險貨物在船上裝載和運輸期間的安全,對不符合國際、國內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積載規定的,船舶應當拒絕受載、承運。

船舶載運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國際航行船舶應當符合《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的要求,國內航行船舶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發佈的相應標準或規範的要求。內河運輸固體散裝貨物,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第三章 包裝和集裝箱管理

第十條(包裝基本要求)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包裝,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國際公約、規則的相關規定,製作恰當、狀況完好,包裝內表面應當具有與內裝危險貨物之間不致發生危險性反應的特性,能夠承受裝卸及船舶運輸的一般風險,並經相關機構檢驗合格,方可盛裝相應的危險貨物。

第十一條(新型包裝) 擬交付船舶載運的危險貨物使用新型的或改進的包裝類型,應當符合有關等效包裝的規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該包裝的相關資料,包括由相應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和檢驗證書或文書等。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標誌要求)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包裝,包括中型散裝容器、大宗包裝、貨物運輸組件等,應當按照規定顯示所裝危險貨物的標誌、標記和標牌。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標誌、標牌和海洋污染物等標記的圖形、顏色和符號應當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圖形正確,符合比例,顏色色度正確,不易老化,在運輸期間持久、牢固顯示,滿足在海水中浸泡三個月不脫落、不褪色,表明貨物性質或加以説明的文字應當清晰。

第十三條(集裝箱檢驗)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用集裝箱、船用剛性中型散裝容器和船用可移動罐櫃,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十四條(集裝箱要求) 船用集裝箱應當保持良好狀況,適合所裝載的貨物,其載貨重量不得超過集裝箱的允許值。

擬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應無損壞,箱內應當清潔、乾燥、無污損。處於熏蒸狀態下的船載貨物運輸組件、集裝箱,應當符合相關積載要求,並顯示熏蒸警告標牌。

裝入集裝箱的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應當保持完好,無任何破損、撒漏或滲漏,並按規定進行適當的襯墊和加固。

第十五條(集裝箱內裝載) 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箱內危險貨物的積載、隔離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要求。性質不相容的危險貨物不得同箱裝運。

出口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內擬裝載兩種或兩種以上危險貨物拼裝運輸的,應當事先徵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十六條(集裝箱裝箱) 負責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章的要求,在裝箱完畢後,簽署《集裝箱裝箱證明書》,以表明集裝箱內的危險貨物已經嚴格的包裝和係固並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空包裝或容器) 曾裝運過危險貨物的未清潔的空包裝或船用載貨空容器,應當作為盛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或容器處理,但經採取足夠措施消除了危險性的除外。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船員和引航員要求) 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和安全預防及應急處置措施。

引領油輪、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的引航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安全知識特殊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申報人員和裝箱檢查員要求)按照本規定第五章辦理申報或報告手續或本規定第十六條從事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的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按照《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規定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進行從業資格登記。

上款規定之外的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檢查員,應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從業能力考核,並進行從業情況備案。

海事管理機構對本條第一、二款所述人員日常從業情況實施監督抽查,並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另行制定。上述人員可以通過海事管理機構設立的網上申報系統辦理本規定第五章所述申報和報告。

承運船舶的船長可以直接或授權本船高級船員辦理本船船載危險貨物申報手續。

第五章 申報和報告管理

第二十條(船舶申報)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口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

船舶或者代理人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或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申報單;

(二)船舶危險貨物適航、適裝證書或符合證明;

(三)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過意外情況的,還應當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內扼要説明所發生意外情況的原因、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有關情況,並於抵港後送交詳細報告;

(四)船舶載運散裝液體化學品進港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載運《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7章所列污染類別為X類、高粘度或凝固性Y類的以及不能滿足有效掃艙要求的非高粘度或凝固性Y、Z類的散裝液體化學品,應當提供已落實相應強制預洗措施的證明材料;

2、載運需要強制預洗的散裝液體化學品的船舶,如需免除強制預洗要求的,應當根據免除情況提供免予強制預洗申請、下一港同意接收確認書或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的通風程式。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一條(貨物資訊報告)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交付運輸前向承運人報告以下貨物資訊,並將危險貨物安全適運聲明書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適運聲明書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一)危險貨物安全適運聲明書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適運聲明書;

(二)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説明書;

(三)按規定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或者進出口國家的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載運的,應當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貨物中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提交抑製劑添加證明書;

(五)載運危險性質不明的貨物,應提交具有國家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材料;

(六)交付運輸包裝危險貨物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裝、中型散裝容器、可移動罐櫃或多單元氣體容器等的檢驗合格證明;

2.使用集裝箱、可移動罐櫃裝運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3.載運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放射性劑量證明;

4.載運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險貨物證明。

第二十二條(申報審批) 海事管理機構受理本規定第二十條所述的申報後,應當進行書面審核並在24小時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屬於定期申報的,應當在7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對於申報資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相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批准船舶進、出港口;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機構接到申報後,通過抽查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船舶出境要求) 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出境前,船舶或其代理人應將一份列有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編號、類別或性質及裝載位置等情況的特別清單或艙單,或者列有上述情況的詳細配載圖報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上款所述特別清單或艙單,或者詳細配載圖,通過抽查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有害廢棄物運輸) 船舶從境外載運有害廢料進口,國內收貨單位應事先向預定抵達港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並附送出口國政府准許其遷移以及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進口的書面材料,提供承運的單位、船名、船舶國籍和呼號以及航行計劃和預計抵達時間等情況。

船舶出口有害廢棄物,托運人應提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終目的地國家政府准許其進口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五條(固散船舶報告)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以外的固體散裝貨物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口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直接或通過代理人將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申報單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固散貨物資訊)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以外的固體散裝貨物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交付運輸前向承運人報告以下貨物資訊,並將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適運聲明書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一)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適運聲明書;

(二)具有國家資質的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適運水分極限和貨物含水量證明;

(三)載運未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中列出的貨物,應提交具有國家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材料;

(四)按規定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或者進出口國家的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載運的,應當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按照《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書或文書。

第六章 作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集裝箱重量驗證)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外貿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採取整體稱重法或累加計演算法對所托運的載貨集裝箱的重量進行驗證,並將經驗證的重量以運輸單據的形式儘早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經營人。集裝箱重量不滿足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可裝船。

使用累加計演算法的托運人,應當制定符合交通運輸部發佈的《載貨集裝箱累加計演算法重量驗證指南》的程式,並按照該程式進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

第二十八條(裝貨前檢查) 載運危險貨物和固體散裝貨物的承運人和船舶在裝貨前,應當檢查所承運貨物的運輸資料和適運狀況,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應當停止作業並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經整改符合安全和防污染運輸條件後方可繼續裝運。

第二十九條(裝卸作業要求) 從事散裝危險貨物和固體散裝貨物作業的船舶和碼頭,應當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建立並落實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並嚴格按照《船岸安全檢查表》的內容要求進行檢查和填寫。

從事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泊位或裝卸站,應當建立碼頭代表制度和裝卸作業期間的巡視制度。

船舶裝卸散裝液體危險貨物所使用的貨物軟管,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規則的要求,並定期進行檢驗。

第三十條(圍油欄布放) 船舶從事300噸及以上的下列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裝卸或過駁作業,應當布放圍油欄:

(一)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

(二)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裝液體物質;

(三)散裝動、植物油或油脂。

因受自然條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適合布設圍油欄的,可以採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應當將擬採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三十一條(液化氣船特別要求) 載運散裝液化氣體的船舶裝卸貨物作業前,船岸雙方應當實施作業前會商制度,並就貨物操作、壓載操作、應急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載運散裝液化天然氣的船舶在裝貨作業期間應當在船上設置岸方應急切斷設置控制點,在卸貨作業期間應當在岸上設置船方應急切斷裝置控制點,確保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及時停止貨物輸送作業。

協助散裝液化氣船舶靠泊的船舶應設置煙火熄滅裝置及實施煙火管制。禁止其他船舶靠泊液化氣體碼頭、裝卸站。

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裝卸貨作業期間,禁止其他無關船舶並靠。

第三十二條(客船特殊要求) 客貨船和客滾船裝運危險貨物時,不得載客,其他客船禁止裝運危險貨物。

第三十三條(水上過駁基本要求)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從事水上過駁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選擇緩流、避風、水深、底質等條件較好的水域,儘量遠離人口密集區、船舶通航密集區、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標或者設施、軍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應急計劃並保證有效實施。

船齡超過15年的非中國籍船舶不得參與散裝液體危險貨物水上過駁。

第三十四條(過駁申請)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就船舶過駁作業的水域徵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

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從事海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批准。

船舶從事水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機構發佈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佈。

第三十五條(過駁申請與審批程式)港口水域外從事海上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批准時,應當申明船舶的名稱、國籍、噸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危險貨物的名稱、編號、數量,過駁的時間、地點等,並附表明其業已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齊備、合格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2日內無法做出決定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對於申請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相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批准;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機構接到申報後,通過抽查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固散檢測與程式) 擬交付船舶載運需通過試驗確定其影響船舶安全營運或危害水域環境特性的固體散裝貨物,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事先對貨物進行採樣與檢測,並將相應證書交付承運船舶或其代理人。

擬交付船舶載運的外貿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托運人應當制定貨物取樣、試驗和控制水分含量的程式,確保裝貨前貨物水分含量低於適運水分極限。該程式應當報海事管理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審核,取得程式執行證明,並在裝貨前將程式執行證明提供給船舶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七條(易流態化固散基本要求)擬交付船舶運輸的海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其水分含量不得超過其適運水分極限,但使用經海事管理機構或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持有相應檢驗或批准證書的專門建造或者裝有專門設備的船舶進行運輸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適運水分極限、水分含量檢測)擬交付船舶載運的海運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貨物的適運水分極限、水分含量等技術指標進行檢測。樣品的採集應當由托運人與檢驗機構共同實施,並以書面形式共同簽署認定。

上款所述適運水分極限檢測,其取樣和試驗應當在貨物計劃裝船前6個月內完成;水分含量檢測,其取樣和試驗應當在貨物計劃裝船前7天內完成。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將取得的適運水分極限證書和水分含量證明交付承運船舶或其代理人。

如在該貨物裝船前發生較大降水等可能引起貨物水分含量升高或其他特性變化,或船長有合理理由認為擬裝載貨物與試驗證書或證明不相符的,托運人應當重新對貨物水分含量進行取樣和檢測。

第三十九條(裝卸計劃與平艙) 擬從事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裝卸作業船舶的船長和碼頭代表應當在固體散裝貨物裝卸作業前以書面形式確定貨物裝卸計劃,並按照貨物裝卸計劃進行作業。

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裝載期間和裝載完畢後,裝卸作業單位應當進行平艙。平艙的效果應當得到船長的書面確認。

第七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四十條(通航和防污染基本要求)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中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作業,應當遵守交通運輸部公佈的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公佈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通航安全)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選擇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環境航行、停泊、作業,在專用錨地錨泊,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並顧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業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設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環境。海事管理機構規定危險貨物船舶專用航道、航路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遵守規定航行。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通過狹窄或者擁擠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停泊、作業,應當加強了望,謹慎操作,採取相應的安全、防污措施。必要時,還應當落實輔助船舶待命防護等應急預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機構請求導航或者護航。載運液化天然氣的船舶應當在白天靠離泊。

載運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機過氧化物、閃點28℃以下易燃液體和液化氣的船,不得與其他駁船混合編隊拖帶。

對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疏導交通,必要時可實行相應的交通管制。

第四十二條(特種船要求) 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以及5萬總噸以上的油輪、散裝化學品船、散裝液化氣船從境外駛向我國領海的,不論其是否挂靠中國港口,均應當在駛入中國領海之前,向中國船位報告中心通報:船名、危險貨物的名稱、裝載數量、預計駛入的時間和概位、挂靠中國的第一個港口或者聲明過境。挂靠中國港口的,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的相應規定申報。

液化天然氣船應當在抵港前提前72小時(航程不足72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向海事管理機構預報抵港時間,提前24小時報告抵港時間。

第四十三條(液化氣船特殊要求) 液化氣船進出港航行和在港停泊、作業,應當落實護航、監護等進出港安全保障措施,並遵守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特別規定。液化氣船在通航水域進行試氣試驗,試氣作業單位應當制定試驗方案並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論證,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液化天然氣船進出港口或者在狹水道航行時應當設置移動安全區,在碼頭停泊期間應當設置停泊安全區和安全警示標誌,並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發佈航行警告。

液化天然氣船應當在申請船舶進出港前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移動安全區、停泊安全區、應急錨地的設置方案以及擬採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商港口碼頭確定液化天然氣船的移動安全區、停泊安全區、應急錨地的設置方案。

第四十四條(船舶相關作業要求)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應當選擇安全水域,遠離通航密集區、船舶定線制區、禁航區、航道、渡口、客輪碼頭、危險貨物碼頭、軍用碼頭、船閘、大型橋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護目標。

船舶從事本條第一款所述作業活動期間,不得檢修和使用雷達、無線電發報機、衛星船站;不得進行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産生火花的作業;不得使用供應船、車進行加油、加水作業。

第四十五條(污染物排放)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排放其他殘余物或者殘余物與水的混合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排放。

禁止船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設定並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內,向水體排放任何禁排物品。

第四十六條(應急處置)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發生水上險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事件,應當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及時啟動應急計劃和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害、危害的擴大。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救助計劃,支援當事船舶儘量控制並消除損害、危害的態勢和影響。

第八章 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特別規定

第四十七條(水運企業要求) 從事危險貨物內河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危險貨物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內河禁運) 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並公佈。

第四十九條(內河船員要求) 內河運輸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相應的特殊培訓,取得特殊培訓合格證和與其所在船舶所載危險貨物相應的簽注。

第五十條(AIS要求) 航行于內河干線水域和交通運輸部公佈的其他內河水域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配備船舶自動識別設備,並保證設備的有效運作。船舶裝卸和運輸危險貨物期間,應當保持船舶自動識別設備的連續運作,不得無故關閉。

航行于上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配備船舶自動識別設備或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識別或導航設備,並保證設備的有效運作。

第五十一條(內河船型要求) 內河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符合標準化船型規定,滿足貫穿整個裝貨處所的不用於裝貨的雙層船殼結構要求。

第五十二條(內河過駁) 在內河水域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資訊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交通運輸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除閉杯試驗閃點高於28攝氏度的油類,以及因保護人命財産和水域環境必須外,不得在內河水域進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

第五十三條(強制預洗) 載運散裝液體化學品的船舶,在卸貨完畢後,應當在卸貨碼頭、專用錨地、洗艙站點等對貨物處所進行清洗,洗艙水應當交付港口接收設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或專業接收單位接收處理。

禁止向內河水域排放任何含有危險貨物的洗艙水。

載運散裝液體化學品的船舶,有以下情形的,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免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清洗:

(一)船舶擬裝載的貨物與卸載的貨物一致,可以不清洗;

(二)船舶擬裝載的貨物與卸載的貨物相容,經擬裝載貨物的所有人同意,可以不清洗;

(三)卸貨港口沒有接收能力,下一港口書面同意接收洗艙水的,可以在下一港口清洗。

第五十四條(內河通航要求)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挂專用的警示標誌,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船舶監管)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船舶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的船舶實施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出境,責令駛往指定水域,強制卸載,滯留船舶等強制性措施。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船舶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經核實申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裝卸危險貨物的;

(三)船舶或者其設備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四)危險貨物的積載和隔離不符合規定的;

(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應急計劃不符合規定的;

(六)船員不符合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的適任資格的。

船舶違反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禁止其進入中國領海、內水、港口,或者責令其離開或者駛向指定地點。

第五十六條(集裝箱監管)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集裝箱的重量、裝箱品質和申報符合情況,採取開箱等方式查驗。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開箱查驗,貨物承運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徑行查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船舶違反本規定以及國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運輸部公佈的有關海事行政處罰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涉嫌構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移送國家司法機關。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整頓: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員未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明的;

(二)危險貨物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經檢驗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整頓。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船舶運輸、裝卸、配載危險貨物,未根據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整頓:

(一)擬交付船舶運輸的貨物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不委託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或不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交付船舶運輸的;

(二)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未按有關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和配備相應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船舶裝運危險貨物,不按規定進行積載和隔離的;

(四)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險貨物船舶的錨地、碼頭或其他水域停泊;

(五)船舶所裝運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不符合有關規定;

(六)船舶裝運危險貨物發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時採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七)其他不根據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的,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通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説明所托運的危險貨物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貨物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整頓。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通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整頓。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用集裝箱的載貨重量超過集裝箱的允許值的;

(二)集裝箱貨物的托運人未按規定對集裝箱總重量進行驗證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引領油輪、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的引航員,未持有相應的安全知識特殊培訓合格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引航員派出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交付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以外的固體散裝貨物,不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三)固體散裝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四)液化天然氣船不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預報抵港時間的。

第六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嚴重失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係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載運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産損失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船舶載運的危險貨物包括:

(一)《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包裝貨物;

(二)《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附錄1中B組,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

(三)《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附錄1中散裝油類;

(四)《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7章的貨物,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散裝液體化學品;

(五)《國際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9章的貨物,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散裝液化氣體;

(六)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危險貨物。

本規定所稱“集裝箱”,係指一種永久性的並有相應的強度足以反覆使用的運輸設備。這種設備是為了便於以一種或幾種方式運輸,中間不須轉裝而專門設計的,能夠係固和/或便於裝卸併為此配有附件,在使用時應根據經修正的《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予以批准,包括通用集裝箱、罐式集裝箱、多元氣體容器等形式的貨物運輸組件。

本規定所稱“固體散裝貨物”、“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和“適運水分極限”見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海運固體散裝貨物”係指通過海上運輸的固體散裝貨物,包括江海聯運等部分航路在海上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碼頭代表”係指船舶裝卸貨物的碼頭或其他設施指定的人員,其負責該碼頭或設施對該特定船舶進行作業。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 年 月 日生效。2003年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號)和2012年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4號),以及交通運輸部《關於公佈水路運輸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交水發〔2011〕6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