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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

發佈時間: 2016-08-04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沈楊

中新網8月4日電為加強對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了案件流程監控的概念、原則和分工。根據《規定》,流程監控是指對人民檢察院正在受理或辦理的案件(包括對控告、舉報、申訴、國家賠償申請材料的處理活動),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等,對辦理程式是否合法、規範、及時、完備,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督、提示、防控。流程監控堅持加強監督管理與服務司法辦案相結合、全程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結合、人工管理與依託資訊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另外,《規定》明確了案管部門、辦案部門、訴訟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構以及技術資訊部門在流程監控中的分工配合。

《規定》明確了流程監控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案件受理、強制措施、涉案財物、法律文書、辦案期限、訴訟權利保障、對外移送的案卷材料、司法辦案風險評估、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使用、案件資訊公開等方面的審核、提示、監督,並對其中的重點問題進行了列舉。

《規定》明確了流程監控的主要措施,特別是對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發現問題途徑包括,對受理和對外移送的案卷材料進行審核,查閱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向辦案人員或辦案部門核實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區分情節輕微、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涉嫌違法違紀等不同情形,規定了不同的督促糾正的方法。同時,為加強對流程監控工作的管理和成果運用,要求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流程監控日誌和臺賬,定期匯總、分析、通報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工作意見,流程監控發現的問題應當與辦案人員業績評價掛鉤。

《規定》還明確了流程監控的責任,規定負有流程監控職責的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干預正常辦案。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于或者不當履行流程監控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對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案件流程監控,是指對人民檢察院正在受理或者辦理的案件(包括對控告、舉報、申訴、國家賠償申請材料的處理活動),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等,對辦理程式是否合法、規範、及時、完備,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督、提示、防控。

第三條案件流程監控工作應當堅持加強監督管理與服務司法辦案相結合、全程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結合、人工管理與依託資訊技術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案件流程監控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

辦案部門應當協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門開展案件流程監控工作,及時核實情況、反饋意見、糾正問題、加強管理。

履行訴訟監督職責的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加強與案件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查處案件流程監控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

技術資訊部門應當根據案件流程監控工作需要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條對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二)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範;

(三)移送的款項或者物品與移送清單是否相符;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條在強制措施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適用、變更、解除強制措施是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法律文書是否齊全;

(二)是否依法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

(三)強制措施期滿是否依法及時變更或者解除;

(四)審查起訴依法應當重新辦理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是否依法辦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對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等工作,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未立案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二)是否未開具法律文書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與清單是否一致;

(四)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是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密封、簽名或者蓋章;

(五)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後,是否及時存入合規賬戶、辦理入庫保管手續,是否及時向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六)是否在訴訟程式依法終結之前將涉案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作其他處理;

(七)是否在訴訟程式依法終結之後依法及時處理涉案財物;

(八)是否存在因不負責任造成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丟失、損毀,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在文書製作、使用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文書名稱、類型、文號、格式、文字、數字等是否規範;

(二)應當製作的文書是否製作;

(三)是否違反規定開具、使用、處理空白文書;

(四)是否依照規定程式審批;

(五)是否違反規定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外製作文書;

(六)對文書樣式中的提示性語言是否刪除、修改;

(七)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製作的文書是否依照規定使用印章、列印、送達;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規範製作、使用文書的情形。

第九條在辦案期限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仍未辦結案件;

(二)中止、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是否依法就變更辦案期限告知相關訴訟參與人;

(四)是否存在其他違反辦案期限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在訴訟權利保障方面,應當重點監督、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義務;

(二)是否依法答覆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三)是否依法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

(四)是否依法向訴訟參與人送達法律文書;

(五)是否依法、及時告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重大程式性決定;

(六)是否依照規定保障律師行使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等執業權利;

(七)是否依法保證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

(八)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依法落實特殊程式規定;

(九)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其他訴訟權利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