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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外國船隻非法進入中國領海或被追刑責

發佈時間: 2016-08-03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上述涉海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針對涉海案件制定的第一部綜合性司法解釋,共分兩個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司法解釋內容涵蓋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這在最高法近年來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極為罕見。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這次司法解釋對“偷越國(邊)境罪”作出了相關規定。最高檢、最高法曾于2012年發佈《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該罪名明確了五種具體情形,但主要針對“偷越陸地國(邊)境行為”,難以適用於從海上出入我國領海的行為。

此次《規定》則明確,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刑法上述條文對“偷越國(邊)境罪”作了相關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些情形包括: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産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等犯罪;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解釋稱,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項國際法原則,即便在一國領海,外國船隻也可享有無害通過權。但航行自由與無害通過均應服從而不應違反沿海國的領海主權、毗連區管制權、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主權權利及管轄權。

他説,此次司法解釋對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船隻與人員,支援行政機關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捕撈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規定》明確,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上述司法解釋還對無證捕撈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對涉漁“三無”船舶可否採取強制措施等問題作出規定,為我國海上漁業執法提供司法保障。據悉,上述規定於8月2日起施行。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