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從排除阻力干擾、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人身安全保護、落實職業保障四個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範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保護的綱領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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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干預司法活動追責範圍
該《規定》共2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擴大了干預司法活動記錄、責任追究制度的適用範圍,明確要求無論是哪個單位或個人,只要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記錄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規定》對調離、辭退法官、檢察官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處分的事由、程式作了具體規定,保障秉公執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同時,針對實踐中反應比較強烈的考核考評背離司法規律、司法責任界定不清、懲戒程式缺乏外部監督等問題,明確了標準等。
針對責任追究,《規定》確定了錯案責任的追究標準,並對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應當擔責的情形進行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並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針對司法人身保護缺位的問題,強化了保護措施,對採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洩露法官個人資訊等,要依法追責。明確了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及領導幹部的剛性責任,提升司法人員履職安全感。
《規定》已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
觀點
利於推動法官檢察官專業化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規定》基本實現了對司法人員履職行為的全面保護,並規定了一些具體可操作的創新性保護措施。但能否實現對法官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評價,取決於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辦法和標準時,在評價機構組成、評價程式和標準確定等問題上能否做到科學嚴謹、合理公正。
清華大學法院院教授何海波認為,規定首次對司法人員履職保護作了全面規定,有一些內容也是迄今為止最具體明確的規定。他認為,法官、檢察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包含著自由裁量,往左一點是一種結果、往右一點是另外一種結果。自由裁量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靠監督解決的,“所以外在的約束固然必不可少,對法官、檢察官職業的信任和保障更加重要”。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對他們的工作指手畫腳、橫加干預,法官、檢察官反而無所適從,法律反而難以得到執行。
中國人大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則表示,《規定》與正在推行的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等改革遙相呼應,使得優秀法官檢察官“招得進、留得住、幹得好”不再成為一句空話,可以説是為司法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鎖,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法官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表示,下一步最高法相關部門將制定《規定》實施辦法,確保《規定》落實到位,不斷提高法官職業尊榮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亮點
1 非故意違法致錯案不承擔錯案責任
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並規定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式等。
解讀
何帆表示,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問責追責,擔心只要工作發生差錯,就可能被追責。規定落實了“誰審判,誰負責”的改革要求,明確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決定的,法官對後果不承擔責任。規定明確了法官非經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懲戒委員會審議錯案責任必須進行聽證,並保障法官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些配套機制,實現了依法問責和科學免責的有機結合,有利於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
周光權則認為,規定賦予了法官申辯權利和救濟程式,要求在錯案責任追究上必須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這意味著對法官的處理或者處分,要有一個類似于“審判”的公開、公正且相對複雜的程式,這一程式的關鍵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訴訟權利”。
2 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行職責之外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徵地拆遷、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解讀
在去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長周強曾指出,有的地方視法院為政府的工作部門,要求法院承擔司法職權之外的強制拆遷、城管執法、招商引資等工作。
周光權表示,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改革的重要目標,不允許把諸如招商引資、交通疏導、衛生整治等事務性工作攤派給法官,這要求各級法院尤其是法院領導要敢於擔當,拒絕承擔此類事務,讓法官安心於審判,集中精力於本職工作。
何海波認為,規定出臺後,那種要求法官、檢察官招商引資、下鄉扶貧、上街掃地的故事,以及地方黨政機關在徵地拆遷之類“攻堅克難”的活動中,以“協調會”“動員會”名義召集法官開會,給他們分派任務或者逼迫他們表態的做法,不應再發生了。